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 101003301
1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綜(二)字第
1020004771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優良運動遊程輔助作業要點;新名稱:教
育部體育署優良運動遊程輔助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24473B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體育署優良運動遊程輔助作業要點;新名稱:教育部
運動發展基金優良運動遊程輔助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60010050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七日運動部運法(一)字 1141250006A 號
令發布涉及運動部及所屬機關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一百
十四年九月九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四日運動部運產(四)字第 1150400638A 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