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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優良運動遊程輔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60010050B號
法規體系: 產業及科技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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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運動產業異業結盟,推動運動元素納
    入旅遊行程規畫,發展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依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升民眾
    從事觀賞性及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選單位:指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設立且參選前五年內未受觀光主管
      機關處罰之旅行業。
(二)運動遊程:指以參與或觀賞運動或其相關活動為主要旅遊行程規劃
      ,其所占遊憩時間(遊程時間扣除交通、住宿、休息及用餐時間)
      比率為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三)獲選單位:指獲本部選定為補助對象之參選單位。
(四)參選遊程:指參選單位設計,參加本部辦理徵選活動之運動遊程提
      案。
(五)獲選遊程:指獲選單位經本部選定同意補助之運動遊程提案。

三、參選遊程規範如下:
(一)遊程區域,以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及其附屬毗連島嶼而非
      屬限制旅遊者。
(二)各參選單位參選遊程以六件為上限。
(三)參選遊程曾獲其他機關補助或遴選表揚者,應將舉辦機關(構)、
      活動名稱、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等資訊,於各參選遊程提案中主動
      揭示及說明。
(四)參選遊程應為參選單位線上刻正銷售之商品。

四、本部得遴聘運動產業界、學者專家及體育運動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
    選小組,評選優良運動遊程;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
    申請參加前項優良運動遊程評選之期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
    部另以簡章規定並公告之。

五、輔助方式:
(一)協助宣導:本部配合「國際旅展」或其他運動相關展覽設立「運動
      觀光主題館」,提供獲選單位免費使用宣導攤位,推廣銷售獲選遊
      程。
(二)經費補助:
      1.補助項目:以各該獲選遊程中有關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項目為限
        。
      2.補助額度:以所銷售獲獎遊程各該補助項目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
        ,且每件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3.補助數量:每一獲選遊程以五百件為上限,並以本部公告獲選遊
        程之日起至次年度九月三十日止已出團者為限。
      4.獲選遊程有重大消費糾紛者,不予補助。

六、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獲選單位應於獲選遊程公告日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依「教育部
      運動發展基金優良運動遊程撥款應備文件表」(如附件一)所列文
      件,檢附補助款收據或發票、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成果報告
      表(如附件三)、獲選單位切結書(如附件四)、活動完成認定表
      (如附件五)及其他本部指定文件,以書函方式郵寄或專人送達本
      部,一次申請撥付補助款項;除本部專案核定者外,逾期均不予受
      理;其送達日期,以郵戳或本部收文日章戳為準。
(二)前款申請補助文件不全,經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由本部予以駁回。

七、撥款總額按實際參加遊程人數計算,並以獲選遊程活動完成認定表上
    參加民眾親自簽名,如以團體參加遊程者,得由團體推派代表簽名。
    獲選單位擅自變更原獲選遊程內容者,本部得依實際狀況於各該補助
    款百分之二十額度內扣減。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已補
    助之金額並追繳之:
(一)提供虛偽不實證明文件及資料。
(二)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獲選運動旅遊行程。
(三)同一獲選遊程向本部及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且未於參選提案中
      揭示及說明。
(四)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九、執行及考核:
(一)獲選單位應於各該運動遊程執行場地及商品銷售文宣廣告中,載明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二)獲選單位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並同意本部運用成果報告及照
      片,公開於本部網站或作為業務宣導使用,獲選單位及參加民眾皆
      不得對本部主張任何權利。
(三)獲選單位應將提案計畫、執行成果建立完整檔案,以供查核。
(四)本部得隨時指派專人或委由其他團體訪視獲選單位執行情形,獲選
      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