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我國組團參加國際性綜合運
動賽會,明確規範組成單位及人員之權利與義務、展現國家代表團(
隊)嚴明紀律與運動精神,為國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參加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負責籌
組參賽代表團各該運動代表隊教練(含總教練、教練、專項訓練與技
術人員)、選手(含陪練員)及其所屬運動協會。
三、適用時間:本署核定參賽代表團名單起,至代表團返國活動結束止。
四、規範內容:
(一)共同遵守事項
1.恪遵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暨世界反運動禁藥組織、所屬國際運動
總會運動禁藥管制規定,遵守我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中華奧
林匹克委員會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杜絕一切違
規使用運動禁藥行徑,並全力配合國內及國際賽前禁藥檢測作業
。
2.遵循中華奧會訂定之組團參賽工作進度時程,於規定期限內提供
各項參賽報名註冊所需資料、領取並妥善保管(至代表團解散前
不得遺漏或丟棄)參賽代表團配發之服裝與裝備。
3.參加代表團所舉辦之行前授旗、講習會及其他基於不影響賽前訓
練暨損及選手權益所規劃之代表團贊助活動。
4.賽會籌備會核發之 AO 身分識別卡(ID 卡)應隨身佩掛、妥為
保管;其有遺失者,應隨即向團本部報告,俾向籌備會申請補發
。
5.確實服從賽會籌備會之相關參賽規定,並遵從代表團團本部之生
活管理,嚴守團隊生活、練習、比賽及參加其他重要聚會活動所
訂定之作息時間,絕不遲到、不早退;訓練及比賽期間應配合團
體行動,絕對避免個人脫隊私人單獨行動。
6.選手個人或代表隊比賽終了後仍應以觀摩比賽,為國內其他參賽
選手加油或參加選手村活動為主,其有其他個人之邀約活動或參
訪行程者,應事前經所屬教練及領隊同意後方得參加。
7.代表團成員個人不得對外發表有辱團體言論;就參賽事務而有公
開對外發表言論之必要者,一律經由團長或總領隊統一對外發言
。
8.代表團成員應依代表團安排班機行程返國,個人不得任意更動返
國行程;其有提前返國必要者,應經由所屬代表隊教練申報請代
表團總領隊同意後始得更改行程。
9.參加代表團及本署所召開相關會議。
(二)選手、教練及其所屬運動協會個別遵守事項:
1.賽前訓練期間:
(1)教練及選手應依本署核定之賽前訓練計畫實施賽前訓練;並規
劃代表隊參賽出發預訂行程。其變動賽前赴國外之移地訓練行
程者,應事前經由所屬運動協會報本署核准,並轉知中華奧會
後始得更動之。
(2)運動協會應將本署、中華奧會及國家選手運動訓練中心所訂定
或提供各該參賽規定及資訊(含報名註冊時程期限、中譯版競
賽技術手冊、技術領隊會議日期、賽程活動、賽會舉辦城市生
活及氣候資訊等)轉知所轄代表隊成員瞭解。
(3)配合中華奧會訂定之組團參賽工作進度時程,於規定期限內提
供代表隊成員各項參賽報註冊所需資料,共同完成參賽報名作
業。
2.參賽期間:
(1)選手
A.恪遵奧林匹克精神,並遵循國際(亞洲)奧會、各該國際運
動總會以及本項國際賽會籌備會所訂各種參賽規定;在競技
中,應力求自我突破、竭盡全力爭取佳績;在精神上,展現
勝不驕、敗不餒之運動家風範。
B.賽會期間無論練習或比賽,均應絕對服從教練技術指導及生
活管理,並嚴守團體紀律及代表團訂定之生活作息公約分別
如下:
(A)食-在選手村餐廳用餐,注重個人飲食衛生及餐桌進食禮
貌,展現良好生活教育與紀律。
(B)衣-賽會期間平日以代表隊為單位,全隊穿著代表團配發
之統一運動服裝(含比賽服裝),力求整齊一致。參加比
賽及出席頒獎儀式時,各代表隊全隊成員應一律穿著代表
團製發之國家運動服裝,不得穿戴非代表團配發之其他樣
式服裝。另代表團參加重要活動(進村升旗、開閉幕及其
他聚會活動)時則依團本部規定服裝穿著,表現國家代表
隊嚴整紀律。
(C)住-在選手村住宿期間,各代表隊應依所分配房間進住,
其有調整之必要者,應向所屬教練報備,並轉報團本部同
意後始得搬遷。住宿期間應保持個人房間及公共區域設施
之整潔,愛護公務,不得有所損壞;其有破損、毀壞等不
堪使用情形者,應立即回報以便通知選手村專責人員修復
,否則即應依籌備會規定自負賠償責。
(D)行-為免耽誤練習或比賽時程,代表隊成員均應主動與團
本部瞭解籌備會所安排練習與比賽場館之接駁交通車搭乘
位置及班車開車時刻,以確實掌握往返練習及比賽時間。
(2)教練
A.轉知暨督促選手確實遵守賽事籌備會及我代表團所訂定賽會
期間各該規定(含比賽規則、身分註冊卡規定、進出各種場
所管制及代表團就食衣住行所作規範等);並應對所屬選手
生活起居照料、督導訓練及比賽負完全之責,遇有突發狀況
應立即妥善處理,並向團本部回報或請求協助支援。
B.應事先瞭解所屬運動召開賽前技術或領隊會議日期、時間及
地點,並由教練親自準時出席各該會議,俾充分掌握比賽資
訊並確保我國選手參權益;其有團本部派員協助之必要者,
應於開會前二天向團本部提出支援申請。
C.進駐選手村後每日應填報代表隊隔日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
預定行程(表格由團本部統一製發),並出席團本部每日召
開團務及教練會議。
D.賽會期間應蒐集建立相關比賽資訊(含各該賽項參賽國家與
選手資料、前八名選手成績及我國參賽選手下場比賽等資料
),於賽後返國二週內提交參賽報告,分別送中華奧會及本
署供作檢討及彙編至相關報告書。
(3)運動協會:督促代表隊教練依權責執行參賽、蒐集相關參賽資
訊及撰寫參賽報告,並於規定期限前(返國二週內)分別提交
中華奧會及本署。
3.賽會終了及返國後:
(1)代表團全體成員均應全程配合參與代表團所安排各種活動行程
(含歡迎餐會、拜會晉見等),不得藉故脫隊缺席。並應穿著
團本部規定服裝,準時於規定時間地點集合。
(2)運動協會:督促所轄代表隊全員準時參加代表團返國後之各種
活動行程,並派員參加各項歡迎代表團返國活動。
五、獎勵:
(一)比賽成績優異之選手,符合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由
中華奧會依權責函報本署獎勵。
(二)選手及教練在比賽期間表現優異、負責盡職,經評定績優者,得由
中華奧會函請本署酌予獎勵。
(三)運動協會督促管理所屬代表隊配合組團參賽工作,得由中華奧會函
請本署酌予提高各該年度補助經費。
六、懲罰:
(一)選手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酌於處分或自代表團中
除名,參賽期間並取消參賽權及遣返回國。
(二)教練未能依本要點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或自參賽代表團
中除名,並停權或解聘,參賽期間即遣返回國。
(三)參賽代表隊所屬運動協會未能依本要點規定,督促選手及教練者,
得建請本署暫停對各種行政協助(含經費補助等)。
(四)選手除名、取消參賽權及教練停權、解聘處分,應由中華奧會邀集
本署等相關單位組成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辦理,情節重大者得由代
表團團本部即時召開會議處置。
(五)經除名、停權或解聘之選手或教練,並得停止下列一切權益:
1.暫停或禁止參加爾後國內各級盃賽之選拔賽及全國性以上比賽。
2.喪失擔任教練或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
3.函請相關單位取消當事人優待權益(包含取消升學輔導、教育學
程(分)及專任教練資格等)。
4.服兵役期間者,立即辦理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