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輔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展特色運動
與改善運動訓練環境,以長期有計畫之發掘及培育優秀運動人才,提
升國家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指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級中學及花蓮縣立
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二)申請單位:
1.體育專業之大專校院。
2.大專校院設有體育運動系所且培養優秀競技運動人才為目的者。
3.大專校院培訓經本部核定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且屬奧林
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競
賽種類及項目之優秀競技運動人才者。
4.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三)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而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者。
三、申請單位具備下列條件者,本部得依本要點規定給予補助:
(一)發展之特色運動為本部指定之重點運動(如附件一)。
(二)學校具備完善訓練場地設備或具有相當替代方案(例如校外租借專
用訓練場地)。
(三)學校聘有專職專業教練或聘任兼任專業教練。
(四)選手來源有招募計畫。
(五)選手生活及課業有輔導計畫。
(六)代表隊有培訓及參賽計畫。
(七)代表隊組訓參賽有自行籌措經費計畫。
(八)對選手表現優良者有獎勵措施。
(九)發展特色運動有具體期望目標及前瞻願景。
(十)前三年度發展特色運動賽事成績表現優良,其應詳細列舉選手入選
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東亞運動會等國家代表隊情形,或
參加各該國際運動賽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本部
核定辦理之聯賽最優級組成績。
四、補助方式如下:
(一)特色運動種類:
1.運動種類限制:
(1)體育專業校院,以七種為限。但發展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設
有專項訓練課程二十種以上者,以十種為限。
(2)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設有體育系所者,以五種為限。
(3)一般大專校院,以三種為限。
2.由本部依申請單位所報發展特色運動實施計畫,審查核定補助金
額。
(二)改善運動訓練環境:依申請單位之訓練績效、申請內容及經費數額
,於本部各該年度預算額度內審查核定。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本部規定期間向本部申請。
(二)前款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1.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審核表(如附件二)。
2.發展特色運動實施計畫(如附件三)。
3.發展特色運動教練選手簡歷名冊(如附件四)。
4.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專案小組成員名單(如附件五
)。
5.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計畫書(如附件六)。
6.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項目及經費申請一覽表(
如附件七)。
7.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歷年度獲得本部補助項目及經
費一覽表(如附件八)。
前項第二款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通知申請單位提供其他
資料。
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單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
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審核程序如下:
(一)由本部先行審查形式要件。
(二)分析評估申請內容後簽核;其有必要者,得由本部召開審查會進行
實質審查,其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前項第二款審查會設置及審查要點,得由本部另定之。
第一項審查,其有必要者,本部得指派專人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
申請單位指派專人至本部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七、補助受領、支用範圍及執行方式如下:
(一)發展特色運動:
1.經費支用以醫療保險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
費、選手培訓、聘任外籍教練、參賽及移地訓練費為限,不得以
金錢方式直接發給教練及選手;支用餐飲費以辦理寒暑假集訓及
實施外縣市、移地外國訓練或參賽為限,寒暑假集訓所支用餐飲
費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本部核定補助辦理單位經費總額之二分之
一。
2.教練及選手接受本部其他訓練補助者,不得重複支用前目補助費
用。
3.執行移地外國訓練或參賽者,應於申請時檢附實施計畫及經費概
算專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4.聘任外籍教練者,應檢附教練資歷、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專案
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二)改善運動訓練環境:以選手訓練所需之運動科學研究儀器或訓練設
備為限,並應提具具體支援代表隊訓練計畫。
八、本要點補助限制如下:
(一)申請單位成員(包括選手及教練)被判停權處罰,且其處罰仍於有
效期間者,不得列為受補助單位;運動團隊成員(包括選手及教練
)有違反運動精神或其他不良事蹟經查證屬實者,亦同。
(二)申請單位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運動政策、不遵守關於運動選手紀律
規定(包括違反世界反運動禁藥組織(WorldAnti-Doping Agency
,即 WADA) 相關規範)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包括兩岸)體育活動
交流等相關規定,經本部以書面通知改善,無正當理由未改善者,
本部自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不予以本要點之補助。
九、經費核撥、執行及核結,依運動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處理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十、績效評估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立專案小組,督導相關人員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
(二)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部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受補助
單位應配合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三)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補助情形及效益,作為本部爾後辦理本要點
補助之主要評估依據;其未依本部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
益不佳或所屬選手重複接受補助者,本部爾後不予以本要點規定之
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採購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者,應於完成採購後一年內
提供實際支援代表隊訓練報告三篇(格式如附件十);其未依規定
提出者,本部爾後不予以採購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之補助。
(五)發展特色運動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限報本部核結者,原核定補助經
費,由本部逕予廢止。但其有正當理由並報本部事前同意展延者,
不在此限。
(六)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簽約或報本部核結者
,原核定補助經費由本部逕予廢止。但其有正當理由並報本部事前
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部專案
小組決議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