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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6: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教練照顧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運競(八)字第1150301324A號 令
法規體系: 競技運動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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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運動教練全心投入訓練,積極指導選
    手爭取運動競賽國際賽會佳績,輔導有功教練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照顧對象為符合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規定獎勵資格之有功教練。

三、本要點輔導方式分為輔導就業、職前訓練補助及生活照顧津貼等三類
    ;其執行內容如下:
(一)輔導就業:
      1.資格條件:指導選手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種類(項目)
        第一名至第三名之有功教練。
      2.輔導措施:
     (1)輔導擔任運動教練或依申請人之專長、學經歷及聘僱單位需求
          輔導推介就業。
     (2)視本部按各該年度經費情形及運動教練缺額,遞補輔導申請人
          就業,每人以申請一次,且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職前訓練補助:
      1.資格條件:
     (1)申請人未就業。
     (2)申請人為經本部審定獎勵之有功教練。
      2.輔導措施:
     (1)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職業訓練中心開設之課程或政府機
          關、學校、運動團體舉辦運動領域相關之訓練營、研(講)習
          會、研討會、發表會、論壇為限。
     (2)職前訓練費用由個人負擔者,由本部全額補助報名費(包括課
          程費)、書籍講義費、考試費、證照費、審查費及論文發表費
          (限第一作者)。
     (3)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以二年為期,累計申請以十二次為上限,且
          累計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生活照顧津貼:
      1.資格條件:
     (1)申請人未就業。
     (2)申請人為經本部審定獎勵之有功教練。
      2.輔導措施:二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補助額度為每人每月新臺幣
        二萬元,累計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為限。

四、申請人得於本部審定有功教練獎勵資格通知後二年內,依下列規定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輔導就業: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獲獎證明、教練證正本、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經歷及專長簡要資料向本部申請。
(二)職前訓練補助: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二)、獲獎證明、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無在職切結書(如附件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影本(包括明細)或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年資資
      料查詢、學經歷、專長簡要資料,及主辦單位實施計畫、報名表,
      並於報名訓練課程前一個月,向本部申請。
(三)生活照顧津貼: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四)、獲獎證明、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無在職切結書(同附件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影本(包括明細)或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
      資料查詢、學經歷及專長簡要資料向本部申請。
    申請人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人經本部核定補助者,如有隱匿不實或偽造情事,本部應撤銷該
    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本部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案,應審查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按本部
    各該年度經費情形簽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人。

六、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輔導就業:申請人獲本部核定補助並輔導推介就業後次月起,應檢
      附金融帳戶影本報本部,由本部按月將申請人薪資撥入該金融帳戶
      。
(二)職前訓練補助:申請人應完成全期課程訓練,並於課程終了後一個
      月內檢附領據、金融帳戶影本、職前訓練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五)
      、參加證明文件及原始支出憑證報本部請領補助經費。
(三)生活照顧津貼:申請人獲本部核定補助後次月起,應按月檢附領據
      及金融帳戶影本報本部,由本部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一)申請期間已獲政府機關職業訓練補助、生活津貼或失業給付。
(二)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八、申請人有前點各款情事之一或虛偽浮報情事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核
    准之生活照顧津貼、職前訓練補助或就業輔導,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限期繳回已領取經費;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
    完成後,始得動支。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