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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教練照顧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28040B號
法規體系: 競技運動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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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運動教練全心投入訓練,積極指導選
    手爭取運動競賽國際賽會佳績,依據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輔導有功教練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照顧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獎勵資格
    之教練。

三、本要點輔導方式分為「輔導就業」、「職前訓練補助」及「生活照顧
    津貼」三類,其執行內容如下:
(一)輔導就業:
      1.資格條件:指導選手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種類項目第一
        名至第三名之有功教練。
      2.輔導措施:
     (1)輔導擔任運動指導教練或依其專長、學經歷及聘僱單位需求輔
          導推介就業。
     (2)視本部按各該年度經費情形及運動指導教練缺額,遞補輔導其
          就業,每人以申請一次,且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職前訓練補助:
      1.資格條件:
     (1)申請人應具備未就業條件。
     (2)申請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本部審定獎勵之有功教練。
      2.輔導措施:
     (1)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職業訓練中心開設之課程或政府機
          關、學校、民間體育團體舉辦體育運動領域相關之訓練營、研
          (講)習會、研討會、發表會、論壇為限。
     (2)職前訓練費用由個人負擔者,由本部全額補助報名費(包括課
          程費)、書籍講義費、考試費、證照費、審查費及論文發表費
          (限第一作者)。
     (3)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以二年為期,累計申請十二次為上限,且累
          計補助額度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三)生活照顧津貼:
      1.資格條件:
     (1)申請人應具備未就業條件。
     (2)申請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本部審定獎勵之有功教練。
      2.輔導措施:生活照顧津貼二年內申請二次為上限,補助額度每人
        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累計補助額度最高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四、申請人得於本部審定有功教練獎勵資格通知後二年內,依下列規定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輔導就業:檢附申請表(附件一)、獲獎證明、教練證正本、國民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經歷及專長簡要資料向本部申請。
(二)職前訓練補助:檢附申請表(附件二)、獲獎證明、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無在職切結書(附件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影本(包括明細)或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年資資料查
      詢、學經歷、專長簡要資料,及主辦單位實施計畫、報名表,並於
      報名訓練課程前一個月,向本部申請。
(三)生活照顧津貼:檢附申請表(附件四)、獲獎證明、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無在職切結書(附件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影本(包括明細)或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
      查詢、學經歷及專長簡要資料向本部申請。
    申請人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經本部核定補助者,如有隱
    匿不實或偽造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審核程序:由本部先行審查形式要件,視本部按各該年度經費情形簽
    核;其有必要者,得由本部召開審查會,進行實質審查,審查結果應
    通知申請人。

六、經費結報及核撥:
(一)輔導就業:申請人獲本部核定補助並輔導推介就業後次月起,應檢
      附金融帳戶影本報本部,其薪資由本部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
      帳戶。
(二)職前訓練補助:申請人應完成全期課程訓練,並於課程終了後一個
      月內檢附領據、金融帳戶影本、職前訓練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參加證明文件及原始支出憑證報本部請領補助經費。
(三)生活照顧津貼:申請人獲本部核定補助後次月起,應按月檢附領據
      及金融帳戶影本報本部,由本部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
(一)申請期間已獲政府機關職業訓練補助、生活津貼、失業給付。
(二)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八、申請資料有前點各款或虛偽浮報情事者,本部得視其情節,撤銷或廢
    止其生活照顧津貼、職前訓練補助、就業輔導,並以書面通知限期繳
    回已領取經費;其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
    完成後,始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