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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體育人士禮遇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20015647B號
法規體系: 國際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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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嘉勉我國參加國際運動競賽榮獲優勝之體育團隊或個人及對
    於前來我國造訪之國際體壇人士表示歡迎敬重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團隊或個人榮獲國際運動競賽優勝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報教育部建議總統府致賀電,以
    示嘉勉:
(一)獲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Olympic Games) 【含冬季
      (Winter Olympic Games)、夏季(Summer Olympic Games)及青
      年(Youth Olympic Games)】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
      聽障奧運)(Deaflympics) 或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
      )(Paralympic Games)比賽前三名之個人或團隊。
(二)獲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Asian Games) 或世界大學運動
      會(Universiade) 金牌之個人或團隊。
(三)參加其他國際重要比賽或活動,獲得優勝或表現優異,經考量具體
      個案情況而認具特殊意義者。

三、體育團隊或個人榮獲國際運動競賽優勝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體育署報教育部建議行政院致賀電,以示嘉勉:
(一)獲奧運(含冬季、夏季及青年)、聽障奧運或帕運比賽前三名之個
      人或團隊。
(二)獲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運動會(World Games) 或洲際盃
      以上國際正式錦標賽等比賽金牌之個人或團隊。
(三)參加其他國際重要比賽或活動,獲得優勝或表現優異,經考量具體
      個案情況而認具特殊意義者。

四、體育團隊或個人榮獲國際運動競賽優勝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體育署報教育部建議總統府及行政院安排晉見,以示嘉勉:
(一)獲奧運(含冬季、夏季及青年)、聽障奧運或帕運比賽前三名之個
      人或團隊。
(二)獲亞運比賽前三名之個人或團隊。
(三)獲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運動會或洲際盃以上國際正式錦標賽金牌
      之個人或團隊。
(四)參加其他國際重要賽事或活動,獲得優勝或表現優異者。

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國際體壇人士來訪者,由體育署報教育部建議總統
    府及行政院安排晉見,以表歡迎敬重: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即
      IOC) 主席或委員。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即 OCA) 主席
      或執行委員。
(三)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聯合會(Association of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即 ANOC) 主席。
(四)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Accord)主席。
(五)國際世界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
      即 IWGA)主席 。
(六)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即 IFs
      )主席。
(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即 NOC)主
      席且擔任各該國家相當部長級以上職務者。
(八)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即 IPC)主席。
(九)國際聽障體育總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即 ICSD)主席 。
(十)國際特殊奧林匹克委員會(Special Olympics Inc.,即 SOI) 主
      席。
(十一)其他對我國體育運動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六、符合下列各款之一國際體壇人士來訪者,由體育署報教育部建議行政
    院安排晉見,以表歡迎敬重:
(一)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聯合會(ANOC)副主席。
(二)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Accord) 副主席。
(三)國際世界運動總會(IWGA)副主席。
(四)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Fs) 副主席。
(五)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NOC) 副主席且擔任各該國家相當部長級以
      上職務者。
(六)其他對我國體育運動發展有特殊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