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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部辦理運動人士禮遇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運國(三)字第1150500447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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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嘉勉我國參加國際運動競賽榮獲優勝之運
    動團隊或個人及對於前來我國造訪之國際體壇人士表示歡迎敬重之意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運動團隊或個人榮獲國際運動競賽優勝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本部建議總統府致賀電,以示嘉勉:
(一)獲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Olympic Games )【包括冬
      季(Winter Olympic Games)、夏季(Summer Olympic Games)及
      青年(Youth Olympic Games )】、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
      聽奧)(Deaflympics )或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
      Paralympic Games)比賽前三名之個人或團隊。
(二)獲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Asian Games )或世界大學運動
      會(Universiade )金牌之個人或團隊。
(三)參加其他國際重要比賽或活動,獲得優勝或表現優異,經考量具體
      個案情況而認具特殊意義。

三、運動團隊或個人榮獲國際運動競賽優勝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本部建議行政院致賀電,以示嘉勉:
(一)獲奧運(包括冬季、夏季及青年)、聽奧或帕運比賽前三名之個人
      或團隊。
(二)獲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運動會(World Games )或洲際盃
      以上國際正式錦標賽等比賽金牌之個人或團隊。
(三)參加其他國際重要比賽或活動,獲得優勝或表現優異,經考量具體
      個案情況而認具特殊意義。

四、運動團隊或個人榮獲國際運動競賽優勝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本部建議總統府及行政院安排晉見,以示嘉勉:
(一)獲奧運(包括冬季、夏季及青年)、聽奧或帕運比賽前三名之個人
      或團隊。
(二)獲亞運比賽前三名之個人或團隊。
(三)獲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運動會或洲際盃以上國際正式錦標賽金牌
      之個人或團隊。
(四)參加其他國際重要賽事或活動,獲得優勝或表現優異。

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國際體壇人士來訪者,由本部建議總統府及行政院
    安排晉見,以表歡迎敬重: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即
      IOC )主席或委員。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 ,即 OCA)主席
      或執行委員。
(三)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聯合會(Association of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即 ANOC )主席。
(四)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Accord )主席。
(五)國際世界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
      即 IWGA )主席。
(六)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即 IFs
      )主席。
(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即 NOC)主
      席且擔任各該國家相當部長級以上職務。
(八)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即 IPC)主席。
(九)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即 ICSD )主席。
(十)國際特殊奧林匹克委員會(Special Olympics Inc. ,即 SOI)主
      席。
(十一)其他對我國體育運動發展有特殊貢獻。

六、符合下列各款之一國際體壇人士來訪者,由本部建議行政院安排晉見
    ,以表歡迎敬重:
(一)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聯合會(ANOC)副主席。
(二)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Accord )副主席。
(三)國際世界運動總會(IWGA)副主席。
(四)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Fs )副主席。
(五)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NOC )副主席且擔任各該國家相當部長級以
      上職務。
(六)其他對我國體育運動發展有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