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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運產(三)字第1140450042A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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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贊助體育運動,獎勵長期奉獻與
    熱心推展體育運動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頒給運動推手獎,以增進
    全民參與體育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運動推手獎分為贊助類、推展類及特別類;各類獎項規定如下:
(一)贊助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4.長期贊助獎。
(二)推展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三)特別類:特別獎。
    前項頒給之獎項及其應具備之資格,如附件一;每年推薦期間,另由
    本部公告之。

三、運動推手獎,由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推薦人
    )推薦受獎人。
    推薦人應依前點第二項公告之推薦期間內,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件
    二),並檢具符合資格之文件、資料,向本部推薦。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四、為審查前點第二項推薦案,本部應設審查會,審查各該推薦表及其相
    關文件、資料,並經核定後,產生各該受獎人。
    前項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媒體
    、運動團體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
    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會於審查特別類之獎項時,本部得視推薦案另行增聘相關領域專
    家學者擔任委員。
    審查會之評審方式及基準,由審查會定之。

五、本部應就第三點第二項推薦案之審查結果,通知推薦人及受獎人。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運動推手獎;已頒給者,得撤銷或廢止
    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座:
(一)各獎項受獎人,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
(二)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
      定屬實。

七、本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推薦人、受獎人及其負責人蒐
    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