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設(三)字
第 1090044683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七日運動部運法(一)字 1141250006A 號
令發布涉及運動部及所屬機關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一百
十四年九月九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運動部運產(一)字第 1150400409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運動場館查核
及輔導人力要點;新名稱:運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運動
場館查核及輔導人力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