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20036121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02040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2690B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除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條第 2
款、第 3 款所定證明文件及紀錄之核發,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修正
發布一年後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10004578A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3030036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7、22~2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4030108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8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