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 101003803
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綜(二)字第
1020004813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
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新名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
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產(二)字第 114
0101150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七日運動部運法(一)字 1141250006A 號
令發布涉及運動部及所屬機關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一百
十四年九月九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五日運動部運產(三)字第 1150400487A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4、5、13、14 點條文及第 3 點條文之附
件一~四、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
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新名稱:運動部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
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