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 101003583
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綜(二)字第
1020004824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補助作業
要點;新名稱: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補助作業
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24474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
;新名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運動服務業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1004071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七日運動部運法(一)字 1141250006A 號
令發布涉及運動部及所屬機關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一百
十四年九月九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三日運動部運產(二)字第 1150400555A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