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國字第 1010006
96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3 款、第 6 條序文、第 11 款、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所列屬「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
」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33410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4033B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協助作業辦法;新名稱:重點國際運動賽
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