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全字第 100000598
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
020004422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捐)助經費督導考核及查核作業要點
;新名稱:教育部體育署補(捐)助經費督導考核及查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七日運動部運法(一)字 1141250006A 號
令發布涉及運動部及所屬機關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一百
十四年九月九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六日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運全署綜字第 11501
00150A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