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7036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9000169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2020006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8、10、1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20201348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9020130
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45016435 號公
告第 2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3 項、第 8 條所列屬
「教育部」及「教育部體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
改由「運動部」管轄;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教育部部長」擔任召
集人、「教育部體育署署長」擔任副召集人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
日起改由「運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由「運動部部長」指定適當人
員擔任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