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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法字第1090201305A號
法規體系: 產業及科技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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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7036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9000169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2020006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8、10、1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20201348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9020130
  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45016435 號公
  告第 2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3  項、第 8  條所列屬
  「教育部」及「教育部體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
  改由「運動部」管轄;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教育部部長」擔任召
  集人、「教育部體育署署長」擔任副召集人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
  日起改由「運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由「運動部部長」指定適當人
  員擔任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