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7)台體委國字第
013020 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國字第 099000310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查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及運動員來臺
參觀訪問原則;新名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
來臺從事體育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國(二)字第 102
0004189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從事體育
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新名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大陸地區體育專業
人士來臺從事體育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國(二)字第 111
0013208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七日運動部運法(一)字 1141250006A 號
令發布涉及運動部及所屬機關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一百
十四年九月九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四日運動部運國(一)字第 1150500164A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從事體育專業
活動審查作業要點;新名稱:運動部辦理大陸地區運動專業人員來臺從
事運動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