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0)台體委全字第 018
0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8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7 條
、第 19 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
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30015169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民體能指導員授證辦法;新名稱: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
檢定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2223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08453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4、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