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及海洋教育執行
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游泳能力,並提升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
(二)擴展學生水域運動體驗學習機會,養成學生將水域運動列為終生運
動之選擇。
(三)選擇在區域及地理相關環境合適之學校,整合資源建立區域性水域
運動特色。
三、補助方式
(一)水域運動觀摩及研討(習):
1.補助對象:發展水域運動具有特色,或具水域系科、社團之大專
校院。
2.補助額度: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為原
則。
3.實施內容及原則:辦理水域運動休閒相關論壇或研討會;其活動
內容應包含教學觀摩及研習等,且參加對象主要應係從事水域運
動教育之各級學校教師。
(二)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
1.補助對象:各級學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區域及地理相關環境適合發展為區域推廣中心。
(2)辦理水域運動具有績效,或業經相關單位列為區域推廣中心,
或學校已有發展為區域推廣中心之完備計畫。
(3)提供場地、推廣經驗、師資、合格證照、與專業團體密切合作
等相關配套措施。
(4)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具水域特色文化系科(
例如海洋大學、具有水域運動相關系科),及具有水域特色文
化區域之學校。
2.補助額度: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三十
萬元為原則;其為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者,得再
另外申請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八十萬元為原則之補助。
3.補助內容:
(1)辦理學生水域運動體驗營(不含游泳)。
(2)辦理學生水域運動競賽。
(3)辦理水域運動種子教師培訓班。
(4)前三小目所定水域運動,其項目如下:
①非動力型水域運動:風浪板、獨木舟、浮潛、輕艇、水肺潛
水、衝浪、釣魚、溯溪、帆船、西式划船、水上芭蕾等。
②動力型水域運動:水上摩托車、快艇等。
4.補助原則: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以具第一目第二小目條件者
優先補助;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以具第一目第四
小目條件者優先補助。
(三)學生游泳體驗營: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其對低收入家庭、原住民、
偏遠、山地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等弱勢族群有優惠
措施者。
2.補助額度: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上限以三十萬元為原
則。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計畫申請期間為每年六月十六日前。但本部政策規劃需
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檢具規劃辦理活動之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
表一式六份,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進行初審,並排列補助優先順序後,送本部(體育司)
申請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申請補助「區域性水
域體驗推廣活動」之國民小學至多三所。
2.大專校院、高中職、國立小學,得逕向本部(體育司)提出申請
。
3.前點第三款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向本部(體育司)提出申
請,並統籌處理。
五、審查作業
本部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就申請案件及各直轄市、縣(市)游
泳及水域運動資源情況,擇優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
明補助款字樣收據,報本部請款;其為分期撥款者,由受補助單位
於規定之日期或工作進度達成時,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收支
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報本部核銷或核結。經費請撥、
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未依計畫期程辦理、未提成果報告或經本部審查成果績效不佳者,除
應積極改善外,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辦理,應事先報本部核
准。
(二)受補助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本部辦理之受補助計畫之成果發表會。
(三)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將經剪輯之活動成果光碟一片連同成
果報告報本部,本部於宣導之範圍內,得將其錄音、平面攝影或文
字編輯,予以剪接、編輯或重製後,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
播送或推廣使用。
(四)本部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項目及
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五)有關計畫經費編列補助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游泳及水域運動具危險性,其經
費編列應含保險費。
(六)申請計畫案如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得專案核准
其補助額度,不受第三點所定補助額度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