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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6: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體育署為維護路跑活動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之安全,並
    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路跑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
    他民間法人、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相當距離,具休閒娛
    樂性質之跑步運動。但不包括正式運動賽會之馬拉松競賽。

三、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並作成檢核表,其內容包
    括競賽規程、交通管制、安全措施、醫療救護及服務品質,並檢附下
    列文件、資料,送活動所在地或道路主管機關審核後,於主辦單位網
    頁公告實施計畫、信用證明文件、體能診斷、訓練課表、營養諮詢、
    收容車或殿後車、環境氣候及其他相關資訊(如附件),始得開放報
    名及收取報名費:
(一)公司、商號、團體或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二)實施計畫。
(三)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
      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

四、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參與者報名時,主辦單位宜對渠等進行健康諮詢篩選(得以網路問
      卷方式為之),並完成《自願參與活動同意書》填寫後,始得報名
      參加;參與者之健康為高風險者,宜檢具醫師證明,並完成《自願
      參與活動同意書》填寫後,始得報名參加。
(二)路跑活動經過之路線,主辦單位應依法令規定完成路權申請,並應
      善盡宣導之責,主動將路線告知居民及大眾;如有交通管制之必要
      ,應於路跑活動數日前,先行公告周知,並在安全無虞之情形下,
      儘量採取分段交通管制措施。
(三)活動起(終)點應設服務區,沿途視需要設服務區,服務區內包括
      流動廁所、水與食物之補給站及海綿站等,長距離路跑活動,應至
      少每五公里設一服務區,起(終)點為同一地點者得不重複設置;
      其服務方式如下:
      1.服務區應提供適量之水及食物。參與者在二千人以下者,活動起
        (終)點服務區應設置至少六座流動廁所,沿途每一個服務區應
        設置至少二座流動廁所;活動人數每增加二千人,起(終)點服
        務區應至少增設三座流動廁所,沿途每一個服務區應至少增設一
        座流動廁所。
      2.熱中暑危險係數【公式 =  室外溫度(℃)+ 室外相對濕度(%
        )x0.1】 大於三十五者,主辦單位宜設置冷水槽,協助參與者
        降溫;熱中暑危險係數大於四十者,主辦單位宜考慮停止活動,
        以避免參與者中暑。

五、主辦單位應在起(終)點設置醫療站,沿途設置救護站,並訂定緊急
    救護應變計畫;其設置方式如下:
(一)參與者在二千人以下者,醫療站應至少配置醫護人員二人、救護技
      術員(EMT) 一人、救護車一輛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 一
      臺;活動人數每增加二千人者,應至少增加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
      員)二人、救護車一輛及 AED  一臺。
(二)救護站應配置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救護機動
      車及 AED,救護站之配置數量與地點,以事故發生後四分鐘至六分
      鐘內,救護人員、救護設備等得以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處理為原則
      。
(三)主辦單位應將緊急救護計畫送場地或道路管理機關審核。
(四)路跑活動跑道應預留安全通道,供救護車或救護機動車之通行。

六、主辦單位應為參與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投保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每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四)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以上。

七、主辦單位應明定參與者應繳交之費用(以下簡稱報名費)、金額、方
    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有提供參與者優惠措施(包括費用減免、食品
    、衣物帽、紀念品或獎品之發給)時,應事先公告;參與者符合優惠
    措施資格者,應依公告內容給付。

八、主辦單位應於活動規程或報名網站,明定退費基準如下:
(一)活動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致無法舉行者,主辦單位得另訂
      活動日或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名費。
(二)活動因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致無法舉行者,主辦單位應另定活
      動日或全額退費;另定活動日而參與者無參與意願及申請退費者,
      主辦單位應全額退費。
(三)參與者於繳費之次日起,至主辦單位所定繳費截止日後七日內,申
      請取消報名及退費者,主辦單位得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
      名費全額之餘款;其手續費及行政費合計,不得逾報名費百分之二
      十。
(四)參與者於前款所定期限後,至活動相關物資寄出前申請取消報名及
      退費者,主辦單位得於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名費全額之
      餘款;其手續費及行政費合計,不得逾報名費百分之四十。
(五)參與者於活動相關物資寄出後,申請取消報名及退費者,主辦單位
      得不退還報名費。但參與者因下列事由未能參與活動者,得檢附證
      明文件,向主辦單位申請取消報名及退費,主辦單位應至少退還報
      名費全額百分之五十:
      1.天然或人為災害。
      2.交通中斷。
      3.兵役或點閱、教育召集。
      4.傷病或妊娠。
      5.配偶或參與者之一親等內親屬喪葬。
      6.其他主辦單位訂定之事由。

九、主辦單位得訂定參與者資格或人數限制,並得提供路線圖或路線說明
    ,必要時得將路跑活動訊息提供予媒體或觀眾。

十、主辦單位應注重環保,減少紙本使用,盡可能採用綠色產品,並遵循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處理活動期間之
    環境污染防制及整潔安寧維護、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節能減碳等事
    宜;活動結束後,應恢復道路使用前原狀;參與者及觀眾解散時,應
    協助警方維持交通及大眾運輸工具之秩序。

十一、主辦單位辦理特色路跑,例如星光夜跑、彩色路跑、啤酒路跑、紅
      酒路跑、聖誕路跑、殭屍路跑、沙灘路跑、泡泡路跑、變裝路跑、
      高跟鞋路跑、婚紗路跑、比基尼路跑和高地路跑等,除應依第二點
      至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該路跑活動型態對參與者身心及自然
      環境之衝擊影響,訂定妥適因應措施。

十二、主辦單位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規規定者,教育部體育署得將違
      反情節函知第三點之場地或道路管理機關,作為主辦單位下次申請
      路跑活動時,管理機關之核准依據;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