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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00010606號
法規體系: 全民運動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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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為維護路跑活動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之安全,並
    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路跑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
    他民間法人、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相當距離,具休閒娛
    樂性質之跑步運動。但不包括正式運動賽會之馬拉松競賽。

三、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並作成檢核表,其內容包
    括活動規程、交通管制、安全措施、緊急救護計畫及服務品質,並檢
    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活動所在地或道路主管機關審核後,於主辦單
    位網頁公告實施計畫、信用證明文件、體能診斷、訓練課表、營養諮
    詢、收容車或殿後車、環境氣候及其他相關資訊(如附件),始得開
    放報名及收取報名費:
(一)公司、商號、團體或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二)實施計畫。
(三)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
      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

四、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受理參與者報名時,宜進行健康諮詢篩選,其篩選方式,得以網路
      問卷方式為之。
(二)應揭示大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範圍,並提醒參與者得另行投保
      適當之保險。
(三)應要求參與者填寫自願參與活動同意書,始得報名;參與者之健康
      為高風險者,並應要求檢具醫師證明。
(四)得訂定參與者資格或人數之限制;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逕以年齡
      、性別或其他有歧視之條件,作為報名資格之限制。
(五)路跑活動經過之路線,應依法令規定完成路權申請,主動將路線或
      管制措施之資訊,告知居民及大眾;有採取分段交通管制措施之必
      要者,並應確保參與者之安全。
(六)活動規程應附路線圖及相關說明之資訊,提供參與者、媒體或觀眾
      。
(七)活動起點、終點應設服務區,沿途得視需要設服務區;長距離路跑
      活動,至少應每五公里設一服務區,起點、終點為同一地點者,得
      不重複設置。
(八)服務區內所提供服務方式如下:
      1.包括廁所(流動廁所)、水、食物、海綿及其他相關物品之補給
        站。
      2.參與者在二千人以下者,活動起點、終點服務區至少應設置六座
        廁所(流動廁所);沿途每一個服務區應設置至少二座廁所(流
        動廁所);活動人數每增加二千人,其起點、終點服務區,應至
        少增設三座廁所(流動廁所),沿途每一個服務區應至少增設一
        座廁所(流動廁所)。
(九)熱中暑危險係數【公式 =  室外溫度(℃)+ 室外相對濕度(%)
      x0.1】 大於 35 者,主辦單位應於各服務區、醫療站及救護站內
      ,設置冷水槽、防水帆布、碎冰或其他降溫設備,協助參與者降溫
      及緊急救護處置;熱中暑危險係數大於 40 者,主辦單位宜停止活
      動。
(十)路跑活動當日活動區域之預測空氣品質指標(AQI) 達 101  以上
      時,應提醒有呼吸道及心血管等相關疾病之參與者,不宜參與活動
      ;達 151  以上時,主辦單位宜停止活動。

五、主辦單位應在起點、終點設置醫療站,沿途設置救護站,並訂定緊急
    救護計畫;其設置方式如下:
(一)參與者在二千人以下者,醫療站應至少配置醫師或護理人員二人及
      救護技術員(EMT) 一人、救護車一輛(應包括簡易降溫設備)及
      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 一臺;活動人數每增加二千人者,應
      至少增加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二人、救護車一輛(應包括
      簡易降溫設備)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一臺。
(二)救護站應配置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一人、機動車輛一臺及
      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一臺;救護站之配置數量與地點,以事故發生
      後四分鐘至六分鐘內,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及救護設備等
      ,得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處理為原則。
(三)路跑活動之跑道,應預留安全通道,確保救護車或機動車輛之通行
      。

六、主辦單位應為參與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
    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七、主辦單位應明定參與者應繳交之費用(以下簡稱報名費)、金額、方
    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有提供參與者優惠措施(包括費用減免、食品
    、衣物帽、紀念品或獎品之發給)時,應事先公告;參與者符合優惠
    措施資格者,應依公告內容給付。

八、主辦單位應於活動規程或報名網站,明定退費基準如下:
(一)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致無法舉行者,主辦單位得另定活動
      日期,或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名費;其收費計算基準,應
      公告周知。另定活動日期,致參與者無參與意願者,亦同。
(二)前款報名費之退費方式如下:
      1.主辦單位未提供物資者:手續費及行政費合計,不得逾報名費總
        額百分之三十。
      2.主辦單位提供物資者:手續費及行政費合計,不得逾報名費總額
        百分之五十。
      3.另定活動日期者:參與者無參與意願,應於受通知之七日內申請
        退費;逾七日申請者,主辦單位得不受理申請。
(三)因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致無法舉行者,主辦單位應另定活動日
      期,或全額退費;另定活動日期而參與者無參與意願,應於受通知
      後二十日內申請退費,主辦單位應全額退費;逾二十日申請退費者
      ,得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名費,其手續費及行政費合計,
      不得逾報名費百分之十。
(四)參與者於繳費之次日起,至主辦單位所定繳費截止日後七日內,申
      請取消報名及退費者,主辦單位得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
      名費全額之餘款;其手續費及行政費合計,不得逾報名費百分之二
      十。
(五)參與者於前款所定期限後,至活動相關物資寄出前申請取消報名及
      退費者,主辦單位得於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名費全額之
      餘款;其手續費及行政費合計,不得逾報名費百分之四十。
(六)參與者於活動相關物資寄出後,申請取消報名及退費者,主辦單位
      得不退還報名費。但參與者因下列事由未能參與活動者,得檢附證
      明文件,向主辦單位申請取消報名及退費,主辦單位應至少退還報
      名費全額百分之五十:
      1.天然或人為災害。
      2.交通中斷。
      3.兵役或點閱、教育召集。
      4.傷病或妊娠。
      5.配偶或參與者之一親等內親屬喪葬。
      6.其他主辦單位訂定之事由。

九、主辦單位應注重環保,減少紙本使用,儘可能採用綠色產品,並遵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定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處理活動期間
    之環境污染防制及整潔安寧維護、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節能減碳及
    其他相關事項;活動結束後,應恢復道路使用前原狀;參與者及觀眾
    解散時,應協助警方維持交通及大眾運輸工具之秩序。

十、主辦單位辦理特色路跑,例如星光夜跑、彩色路跑、啤酒路跑、紅酒
    路跑、聖誕路跑、殭屍路跑、沙灘路跑、泡泡路跑、變裝路跑、高跟
    鞋路跑、婚紗路跑、比基尼路跑、高地路跑及其他特色路跑,除應依
    第二點至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該路跑活動型態對參與者身心及
    自然環境之衝擊影響,訂定妥適因應措施。

十一、主辦單位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規規定者,教育部體育署得將違
      反情節函知第三點之場地或道路管理機關,作為主辦單位下次申請
      路跑活動之准駁依據;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