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我國組團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明確規範組成單位及人員之權
利與義務、展現國家代表團(隊)嚴明紀律與運動精神,為國爭光,
特訂定本要點。
貳、適用對象:
參加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負責籌組參賽代表
團之各運動代表隊教練(含總教練、教練、專項訓練與技術人員)、
選手(含陪練員)及其所屬運動協會。
參、適用時間:
自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核定參賽代表團名單起,至
代表團返國活動結束止。
肆、規範內容:
一、共同遵守事項
(一)恪遵國際奧會暨世界反運動禁藥組織、所屬國際運動總會運動禁藥
管制規定,遵守我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運
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等各項相關規定,杜絕一切違規使用運動禁
藥行徑,並全力配合國內及國際賽前禁藥檢測作業。
(二)遵循中華奧會訂定之組團參賽工作進度時程,於規定期限內提供各
項參賽報名註冊所需資料、領取並妥善保管(至代表團解散前不得
遺漏或丟棄)參賽代表團配發之服裝與裝備。
(三)參加代表團所舉辦之行前授旗、講習會及其他基於不影響賽前訓練
暨損及選手權益所規劃之代表團贊助活動。
(四)賽會籌備會核發之 AO 身分識別卡(ID 卡)必須隨身佩掛、妥為
保管;如有遺失應隨即向團本部報告,俾向籌備會申請補發。
(五)確實服從賽會籌備會之相關參賽規定,並遵從代表團團本部之生活
管理,嚴守團隊生活、練習、比賽及參加其他重要聚會活動所訂定
之作息時間,絕不遲到、不早退;訓練及比賽期間必須團體行動,
絕對避免個人脫隊私人單獨行動。
(六)選手個人或代表隊比賽結束後仍須以觀摩比賽,為國內其他參賽選
手加油或參加選手村之活動為主,如遇其他個人之邀約活動或參訪
行程務必事前經所屬教練及領隊同意後方得參加。
(七)代表團成員個人不得對外發表有辱團體之言論;就參賽事務需公開
對外發表言論時,一律須經由團長或總領隊統一對外發言。
(八)代表團成員應依代表團安排班機行程返國,個人不得任意更動返國
行程;如有必要需提前返國者,須經由所屬代表隊教練坤報請代表
團總領隊同意後始得更改行程。
(九)參加代表團及體委會所召開之相關會議。
二、選手、教練及其所屬運動協會個別遵守事項:
(一)賽前訓練期間:
1.教練及選手應依體委會核定之賽前訓練計畫實施賽前訓練;並規
劃代表隊參賽出發預訂行程。如擬變動賽前赴國外之移地訓練行
程,必須事前經由所屬運動協會報體委會核准並轉知中華奧會後
始得更動之。
2.運動協會應將體委會、中華奧會及國家選手運動訓練中心所訂定
或提供之各項參賽規定與資訊(含報名註冊時程期限、中譯版競
賽技術手冊、技術領隊會議日期、賽程活動、賽會舉辦城市生活
及氣候資訊等)轉知所轄代表隊成員瞭解。
3.配合中華奧會訂定之組團參賽工作進度時程,於規定期限內提供
代表隊成員各項參賽報註冊所需資料,共同完成參賽報名作業。
(二)參賽期間:
1.選手
(1)恪遵奧林匹克精神,並遵循國際(亞洲)奧會、各國際運動總
會以及本項國際賽會籌備會所訂各項參賽規定;在競技中,必
須力求自我突破、竭盡全力爭取佳績;在精神上,展現勝不驕
、敗不餒之運動家風範。
(2)賽會期間無論練習或比賽,均應絕對服從教練之技術指導與生
活管理,並嚴守團體紀律及代表團訂定之下述生活作息公約:
食-在選手村餐廳用餐,注重個人飲食衛生及餐桌進食禮貌,
展現良好生活教育與紀律。
衣-賽會期間平日以代表隊為單位,全隊穿著代表團配發之統
一運動服裝(含比賽服裝),力求整齊一致。參加比賽及
出席頒獎儀式時,各代表隊全隊成員應一律穿著代表團製
發之國家運動服裝,不得穿戴非代表團配發之其他樣式服
裝。另代表團參加重要活動(進村升旗、開閉幕及其他聚
會活動)時則依團本部規定之服裝穿著,表現國家代表隊
嚴整紀律。
住-在選手村住宿期間,各代表隊應依所分配房間進住,如需
調整,須向所屬教練報備,並轉報團本部同意後始得搬遷
。住宿期間應保持個人房間與公共區域設施之整潔,愛護
公務,不得有所損壞;如有破損、毀壞等不堪使用情形,
應立即回報以便通知選手村專責人員修復,否則須依籌備
會規定自負賠償之責。
行-為免耽誤練習或比賽時程,代表隊成員必須主動與團本部
瞭解籌備會所安排練習與比賽場館之接駁交通車搭乘位置
及班車開車時刻,以確實掌握往返練習與比賽時間。
2.教練
(l)轉知暨督促選手確實遵守賽事籌備會及我代表團所訂定賽會期
間之各項規定(含比賽規則、身分註冊卡規定、進出各場所之
管制及代表團就食、衣、住、行所做規範等);並須對所屬選
手生活起居照料、督導訓練及比賽負完全之責,遇有突發狀況
應立即妥善處理並向團本部回報或請求協助支援。
(2)應事先瞭解所屬運動召開賽前技術或領隊會議之日期、時間與
地點,並由教練親自準時出席該些會議,俾充分掌握比賽資訊
並確保我選手參權益;如須團本部派員協助,應於開會前二天
向團本部提出支爰申請。
(3)進駐選手村後每日應填報代表隊隔日之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
預定行程(表格將由團本部統一製發),並出席團本部每日召
開之團務及教練會議。
(4)賽會期間應蒐集建立相關比賽資訊(含各賽項之參賽國家與選
手資料、前八名選手成績及我國參賽選手下場比賽等資料),
於賽後返國二週內提交參賽報告,分別送中華奧會及體委會供
作檢討及彙編入相關報告書。
3.運動協會:
督促代表隊教練依權責執行參賽、蒐集相關參賽資訊及撰寫參賽
報告,並於規定期限前(返國二週內)分別提交中華奧會及體委
會。
(三)賽會結束返國後:
1.代表團所有成員必須全程配合參與代表團所安排之各項活動行程
(含歡迎餐會、拜會晉見等),不得藉故脫隊缺席。並應穿著團
本部規定服裝,準時於規定時間地點集合。
2.運動協會:督促所轄代表隊全員準時參加代表團返國後之各項活
動行程並派員參加各項歡迎代表團返國活動。
伍、獎勵:
一、比賽成績優異之選手,符合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由中
華奧會依權責函報體委會獎勵。
二、選手及教練在比賽期間表現優異、負責盡職,經評定績優者,得由中
華奧會函請體委會酌予獎勵。
三、運動協會督促管理所屬代表隊配合組團參賽工作,得由中華奧會函請
體委會酌予提高年度補助經費。
陸、懲罰:
一、選手如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得視情節輕重酌於處分或自代表團中除
名,參賽期間並取消參賽權即遣返回國。
二、教練如未能依本要點之規定,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或自參賽代表團
中除名,並停權或解聘,參賽期間即遣返回國。
三、參賽代表隊所屬運動協會如未能依本要點規定,督促選手及教練者,
得建請體委會暫停對其之各項行政協助(含經費補助等)。
四、前述有關選手除名、取消參賽權及教練停權、解聘之處分,應由中華
奧會邀集體委會等相關單位組成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辦理,情節重大
者得由代表團團本部即時召開會議處置。
五、經除名、停權或解聘之選手或教練,並得停止下列一切權益:
(一)暫停或禁止參加爾後國內各級盃賽之選拔賽及全國性以上比賽;
(二)喪失擔任教練或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
(三)函請相關單位取消當事者優待權益(包含取消升學輔導、教育學程
(分)及專任教練資格等);
(四)尚值服兵役期間者,立即辦理歸建。
柒、本要點經體委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