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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補助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團體應於申請補助之前一年度,於指定期間內,檢附次年度工作
    計畫總表(附表一)及分表(附表二至五)報核定後,始得依本辦法
    及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但情形特殊,未及於前一年度申請者,不
    在此限。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種類、補助項目與基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