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補助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應於申請補助之前一年度,於本署指定之期間內
,檢附次年度工作計畫總表(附表一)及分表(附表二至五)報本署
核定後,始得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但情形特殊,未及
於前一年度向本署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種類、補助項目與基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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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法規│補助種類│補助項目及基準 │文件或資料│
│ │依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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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全國性體│以該國際體育運動總會在我│申請單位應│
│ │法第│育運動團│國設立之總部或分支機構業│檢附下列文│
│ │三條│體之我國│務拓展相關之郵電、文具、│件、資料,│
│ │第一│籍人民,│印刷、公共關係及國內外交│向本署申請│
│ │項第│擔任「國│通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如下│: │
│ │四款│際奧林匹│: │1.我國籍人│
│ │及第│克委員會│1.最近一屆或下屆奧林匹克│ 民擔任國│
│ │六條│」、「亞│ 運動會競賽種類之國際體│ 際體育運│
│ │ │洲奧林匹│ 育運動總會,每年最高補│ 動總會重│
│ │ │克理事會│ 助新臺幣(下同)二百萬│ 要職務資│
│ │ │」或「國│ 元;亞洲體育運動總會,│ 料表(附│
│ │ │際單項體│ 每年最高補助一百萬元。│ 表六及附│
│ │ │育運動總│2.最近一屆或下屆亞洲運動│ 表七)。│
│ │ │會聯合會│ 會正式競賽種類之國際體│2.當選證明│
│ │ │」所承認│ 育運動總會,每年最高補│ 文件。 │
│ │ │之國際或│ 助一百萬元;亞洲體育運│3.其他經本│
│ │ │亞洲體育│ 動總會,每年最高補助五│ 署指定之│
│ │ │運動總會│ 十萬元。 │ 文件、資│
│ │ │會長或秘│3.國際單項體育運動總會聯│ 料。 │
│ │ │書長職務│ 合會承認運動種類之國際│ │
│ │ │,其總部│ 體育運動總會,或經本署│ │
│ │ │或分支機│ 專案核定之國際體育運動│ │
│ │ │構設立於│ 總會,每年最高補助五十│ │
│ │ │我國。 │ 萬元;亞洲體育運動總會│ │
│ │ │ │ ,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
│ │ │ │ 。 │ │
│ │ │ │4.年度中當選本要點規定補│ │
│ │ │ │ 助之國際體育運動總會職│ │
│ │ │ │ 務者,除當年度經費有剩│ │
│ │ │ │ 餘,得自當選月起依年度│ │
│ │ │ │ 比率補助外,自下年度起│ │
│ │ │ │ 開始補助。 │ │
│ │ │ │5.各項費用支用比率,不得│ │
│ │ │ │ 超過本署核定補助總經費│ │
│ │ │ │ 百分之三十,但國外交通│ │
│ │ │ │ 費,不在此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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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全國性體│以補助申請單位舉辦賽會所│1.申請單位│
│ │法第│育運動團│需之膳宿、國內交通、保險│ 於申辦國│
│ │三條│體及直轄│、印刷、佈置及場租費為限│ 際性運動│
│ │第一│市、縣(│;其計算基準如下: │ 賽會前,│
│ │項第│市)政府│1.膳宿費:國內外參賽隊之│ 擬向本署│
│ │五款│舉辦之國│ 隊員、職員,依實際參賽│ 申請補助│
│ │及第│際性正式│ 人數,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者,應擬│
│ │九條│錦標賽、│ 一千五百元(參賽隊有繳│ 具申辦計│
│ │ │資格賽、│ 交參賽費用者,補助半數│ 畫(附表│
│ │ │青年、青│ );補助日數,以開幕日│ 八),經│
│ │ │少年及少│ 至閉幕日加計三日計算。│ 本署核准│
│ │ │年正式錦│2.國內交通費:交通車租金│ 後,始得│
│ │ │標賽。 │ ,大型車每日每輛最高九│ 向國際體│
│ │ │ │ 千元,中型車每日每輛最│ 育運動組│
│ │ │ │ 高四千五百元,小型車每│ 織申請舉│
│ │ │ │ 日每輛最高三千元。 │ 辦。 │
│ │ │ │3.保險費:以每人保險金額│2.舉辦競賽│
│ │ │ │ 最高三百萬元,覈實補助│ 當年度,│
│ │ │ │ 。 │ 申請單位│
│ │ │ │4.印刷費:印製教材講義、│ 應檢附當│
│ │ │ │ 秩序冊、邀請函及宣傳海│ 年度計畫│
│ │ │ │ 報等。 │ 分表(附│
│ │ │ │5.佈置費:本於實用原則,│ 表二;申│
│ │ │ │ 覈實補助。 │ 請單位為│
│ │ │ │6.場租費:依各該租用場地│ 直轄市、│
│ │ │ │ 規定,覈實補助。 │ 縣(市)│
│ │ │ │7.至我國擔任裁判或國際體│ 政府或分│
│ │ │ │ 育組織指派之技術人員,│ 表已經核│
│ │ │ │ 比照參賽隊員職員膳宿費│ 定者,免│
│ │ │ │ 基準,補助其膳宿費用。│ 附),並│
│ │ │ │ │ 檢附依實│
│ │ │ │ │ 際情況調│
│ │ │ │ │ 整之舉辦│
│ │ │ │ │ 計畫(附│
│ │ │ │ │ 表八,包│
│ │ │ │ │ 括經費預│
│ │ │ │ │ 算表)及│
│ │ │ │ │ 籌辦企畫│
│ │ │ │ │ 書,向本│
│ │ │ │ │ 署申請。│
│ │ │ │ │3.活動結束│
│ │ │ │ │ 後,應提│
│ │ │ │ │ 交成果報│
│ │ │ │ │ 告(附表│
│ │ │ │ │ 九,包括│
│ │ │ │ │ 授權本署│
│ │ │ │ │ 使用影音│
│ │ │ │ │ 、文字、│
│ │ │ │ │ 圖像等同│
│ │ │ │ │ 意聲明)│
│ │ │ │ │ ,報本署│
│ │ │ │ │ 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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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全國性體│以補助申請單位舉辦賽會所│1.申請單位│
│ │法第│育運動團│需之膳宿、國內交通、保險│ 應檢附該│
│ │三條│體及直轄│、印刷、佈置及場租費為限│ 年度計畫│
│ │第一│市、縣(│;其計算基準如下: │ 分表(附│
│ │項第│市)政府│1.膳宿費:國內外參賽隊之│ 表二;申│
│ │五款│舉辦之國│ 隊員、職員,依實際參賽│ 請單位為│
│ │及第│際性公開│ 人數,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直轄市、│
│ │九條│賽、巡迴│ 一千二百元(參賽隊有繳│ 縣(市)│
│ │ │賽及邀請│ 交參賽費用者,補助半數│ 政府或分│
│ │ │賽,至少│ );補助日數,以開幕日│ 表已經核│
│ │ │有五個國│ 至閉幕日加計三日計算。│ 定者,免│
│ │ │家或地區│2.國內交通費:交通車租金│ 附),並│
│ │ │以上隊伍│ ,大型車每日每輛最高六│ 檢附舉辦│
│ │ │參加者。│ 千五百元,中型車每日每│ 計畫(附│
│ │ │ │ 輛最高三千元,小型車每│ 表十,包│
│ │ │ │ 日每輛最高二千元。 │ 括經費預│
│ │ │ │3.保險費:以每人保險金額│ 算表)及│
│ │ │ │ 最高三百萬元,覈實補助│ 籌辦企畫│
│ │ │ │ 。 │ ,向本署│
│ │ │ │4.印刷費:印製教材講義、│ 申請。 │
│ │ │ │ 秩序冊、邀請函及宣傳海│2.活動結束│
│ │ │ │ 報等。 │ 後,應提│
│ │ │ │5.佈置費:本於實用原則,│ 交成果報│
│ │ │ │ 覈實補助。 │ 告(附表│
│ │ │ │6.場租費:依各該租用場地│ 九,包括│
│ │ │ │ 規定,覈實補助。 │ 授權本署│
│ │ │ │ │ 使用影音│
│ │ │ │ │ 、文字、│
│ │ │ │ │ 圖像等同│
│ │ │ │ │ 意聲明)│
│ │ │ │ │ ,報本署│
│ │ │ │ │ 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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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全國性體│以補助申請單位舉辦會議所│申請單位應│
│ │法第│育運動團│需之膳宿、國內交通、保險│檢附各該年│
│ │三條│體舉辦之│、印刷、場租及佈置費為限│度計畫分表│
│ │第一│國際體育│;其計算基準如下: │(附表三,│
│ │項第│運動組織│1.國內外參加會議人數為二│分表已經核│
│ │六款│會員大會│ 十人以下者,每人最高補│定者,免附│
│ │及第│或執行委│ 助一萬元;超過二十人者│),並檢附│
│ │十條│員會會議│ ,每增加一人,每人最高│舉辦會議籌│
│ │ │。 │ 補助八千元。但同一國家│備計畫(包│
│ │ │ │ 或地區參加會議人數,其│括時間、地│
│ │ │ │ 補助,以二人為限。 │點、對象、│
│ │ │ │2.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人數、日程│
│ │ │ │ 助一次為限。 │、議程及經│
│ │ │ │ │費預算等)│
│ │ │ │ │向本署申請│
│ │ │ │ │;並應於會│
│ │ │ │ │議舉辦前,│
│ │ │ │ │檢附會議流│
│ │ │ │ │程等相關資│
│ │ │ │ │料,報本署│
│ │ │ │ │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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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辦│全國性體│以補助申請單位參加會議所│1.申請單位│
│ │法第│育運動團│需之膳宿、國外交通、保險│ 應檢附各│
│ │三條│體參加下│及出國證照費為限;其計算│ 該年度計│
│ │第一│列會議,│基準如下: │ 畫分表(│
│ │項第│得申請補│1.膳宿費: │ 附表四,│
│ │六款│助: │(1) 開幕日至閉幕日期間│ 分表已經│
│ │及第│1.國際體│ ,每日最高補助三千│ 核定者,│
│ │十一│ 育運動│ 元。 │ 免附),│
│ │條 │ 組織會│(2) 舉辦單位有提供膳食│ 並於出國│
│ │ │ 員大會│ 或住宿者,依下列規│ 一個月前│
│ │ │ 、理事│ 定補助: │ ,檢附下│
│ │ │ 會、執│ a.舉辦單位提供膳食│ 列文件、│
│ │ │ 行委員│ 而不提供住宿者,│ 資料,報│
│ │ │ 會及各│ 每日最高一千八百│ 本署備查│
│ │ │ 項專業│ 元。 │ : │
│ │ │ 或技術│ b.舉辦單位提供住宿│(1) 本署│
│ │ │ 委員會│ 而不提供膳食者,│ 核定│
│ │ │ 。 │ 每日最高一千二百│ 之當│
│ │ │2.我國籍│ 元。 │ 年度│
│ │ │ 人民擔│ c.舉辦單位提供膳宿│ 計畫│
│ │ │ 任國際│ 者,每日最高三百│ 。 │
│ │ │ 體育運│ 元。 │(2) 舉辦│
│ │ │ 動總會│(3) 以開幕日及閉幕日前│ 單位│
│ │ │ 重要職│ 後加計一日,每日最│ 邀請│
│ │ │ 務者,│ 高補助一千五百元。│ 函(│
│ │ │ 應邀出│2.國外交通費:最高補助最│ 含大│
│ │ │ 席有關│ 短往返行程經濟艙機票款│ 會日│
│ │ │ 會議。│ 。 │ 程、│
│ │ │3.其他與│3.保險費:以每人保險金額│ 膳宿│
│ │ │ 國際體│ 最高三百萬元,覈實補助│ 及交│
│ │ │ 育運動│ 。 │ 通人│
│ │ │ 組織相│4.出國證照費:每人最高補│ 數等│
│ │ │ 關之重│ 助三千元。 │ 規定│
│ │ │ 要國際│5.同一會議,以補助一人為│ )。│
│ │ │ 會議。│ 限。 │(3) 會議│
│ │ │ │6.同一期間,出席經本署補│ 代表│
│ │ │ │ 助之會議者,不得再以出│ 名冊│
│ │ │ │ 席相關會議重複申請。但│ 。 │
│ │ │ │ 經本署專案核定者,不在│(4) 經費│
│ │ │ │ 此限。 │ 預算│
│ │ │ │7.會議及賽事同時進行,代│ 表。│
│ │ │ │ 表隊職員兼任會議代表者│(5) 其他│
│ │ │ │ ,不予補助。 │ 經本│
│ │ │ │ │ 署指│
│ │ │ │ │ 定之│
│ │ │ │ │ 文件│
│ │ │ │ │ 、資│
│ │ │ │ │ 料。│
│ │ │ │ │2.全國性體│
│ │ │ │ │ 育運動團│
│ │ │ │ │ 體應於會│
│ │ │ │ │ 議結束後│
│ │ │ │ │ 一個月內│
│ │ │ │ │ ,提出出│
│ │ │ │ │ 席會議報│
│ │ │ │ │ 告表(附│
│ │ │ │ │ 表十一)│
│ │ │ │ │ ,報本署│
│ │ │ │ │ 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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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全國性體│以補助申請單位參加會議所│1.於各該國│
│ │法第│育運動團│需之國外交通費為限;其計│ 際體育運│
│ │三條│體及學校│算基準如下: │ 動會議舉│
│ │第一│指派之人│1.國外交通費:邀請單位未│ 行日期前│
│ │項第│員,參加│ 予補助者,以補助最短行│ 一個月,│
│ │六款│國際體育│ 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為限│ 由全國性│
│ │及第│運動組織│ 。 │ 體育運動│
│ │十一│主辦或授│2.同一補助申請,已獲邀請│ 團體或學│
│ │條 │權辦理之│ 單位或國內其他機關團體│ 校,直轄│
│ │ │國際體育│ 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 市、縣(│
│ │ │運動學術│3.同一會議,以補助一人為│ 市)立學│
│ │ │會議,且│ 限。 │ 校由其主│
│ │ │擔任專題│ │ 管機關向│
│ │ │講座、主│ │ 本署申請│
│ │ │持人或引│ │ 補助;其│
│ │ │言人;或│ │ 應檢附之│
│ │ │全國性體│ │ 文件、資│
│ │ │育運動團│ │ 料如下:│
│ │ │體或學校│ │(1) 主辦│
│ │ │指派之人│ │ 單位│
│ │ │員擔任國│ │ 邀請│
│ │ │際體育運│ │ 函或│
│ │ │動學術組│ │ 職務│
│ │ │織之會長│ │ 證明│
│ │ │、副會長│ │ 等相│
│ │ │、秘書長│ │ 關文│
│ │ │、副秘書│ │ 件。│
│ │ │長或執行│ │(2) 會議│
│ │ │委員,而│ │ 議程│
│ │ │受邀出席│ │ 或講│
│ │ │與其職務│ │ 習課│
│ │ │相關會議│ │ 程。│
│ │ │;且上開│ │(3) 其他│
│ │ │人員符合│ │ 經本│
│ │ │下列資格│ │ 署指│
│ │ │之一者:│ │ 定之│
│ │ │1.各級學│ │ 文件│
│ │ │ 校專任│ │ 、資│
│ │ │ 體育教│ │ 料。│
│ │ │ 師或專│ │2.會議結束│
│ │ │ 任運動│ │ 後一個月│
│ │ │ 教練。│ │ 內(會議│
│ │ │2.已立案│ │ 結束於當│
│ │ │ 全國性│ │ 年十二月│
│ │ │ 體育運│ │ 一日以後│
│ │ │ 動團體│ │ 者,應於│
│ │ │ 之會員│ │ 十二月十│
│ │ │ 或行政│ │ 五日前)│
│ │ │ 人員。│ │ ,檢附原│
│ │ │3.曾擔任│ │ 始憑證及│
│ │ │ 我國參│ │ 出席會議│
│ │ │ 加奧林│ │ 報告(如│
│ │ │ 匹克運│ │ 附表十二│
│ │ │ 動會、│ │ ),報本│
│ │ │ 亞洲運│ │ 署備查及│
│ │ │ 動會、│ │ 辦理核銷│
│ │ │ 東亞青│ │ 。 │
│ │ │ 年運動│ │ │
│ │ │ 會、世│ │ │
│ │ │ 界運動│ │ │
│ │ │ 會、世│ │ │
│ │ │ 界大學│ │ │
│ │ │ 運動會│ │ │
│ │ │ 或帕拉│ │ │
│ │ │ 林匹克│ │ │
│ │ │ 運動會│ │ │
│ │ │ 、聽障│ │ │
│ │ │ 奧林匹│ │ │
│ │ │ 克運動│ │ │
│ │ │ 會、特│ │ │
│ │ │ 殊奧林│ │ │
│ │ │ 匹克運│ │ │
│ │ │ 動會、│ │ │
│ │ │ 亞洲帕│ │ │
│ │ │ 拉林匹│ │ │
│ │ │ 克運動│ │ │
│ │ │ 會或亞│ │ │
│ │ │ 太聽障│ │ │
│ │ │ 運動會│ │ │
│ │ │ 代表隊│ │ │
│ │ │ (含培│ │ │
│ │ │ 訓隊)│ │ │
│ │ │ 總教練│ │ │
│ │ │ 、教練│ │ │
│ │ │ 或執行│ │ │
│ │ │ 教練。│ │ │
├───┼──┼────┼────────────┼─────┤
│(七)│本辦│全國性體│以補助申請單位邀請外賓訪│申請單位應│
│ │法第│育運動團│問我國所需之膳宿費及國內│檢附各該年│
│ │三條│體邀請國│外交通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度計畫分表│
│ │第一│際或各國│如下: │(附表五,│
│ │項第│體育運動│1.膳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分表已經核│
│ │七款│組織會長│ 助五千五百元;補助日數│定者,免附│
│ │及第│或秘書長│ ,以訪問期間日數覈實計│),並檢附│
│ │十二│訪問我國│ 算,最多以七日為限。 │邀訪計畫(│
│ │條 │者,以補│2.國外交通費: │含對象、人│
│ │ │助各該組│(1) 國際或各國體育運動│數、日程及│
│ │ │織之現任│ 組織會長及秘書長補│活動內容等│
│ │ │會長或秘│ 助最短行程往返機票│)向本署申│
│ │ │書長為原│ 。 │請;並應於│
│ │ │則。 │(2) 其他人員不予補助。│外賓訪問我│
│ │ │ │ 但經本署專案核定者│國一個月前│
│ │ │ │ ,不在此限。 │,檢附邀訪│
│ │ │ │3.國內交通費: │活動行程等│
│ │ │ │(1) 國內機票或高速鐵路│相關資料,│
│ │ │ │ 車票,覈實補助。 │報本署備查│
│ │ │ │(2) 租車每日每輛最高四│。 │
│ │ │ │ 千元,並以訪問期間│ │
│ │ │ │ 日數覈實補助,最多│ │
│ │ │ │ 以七日為限。 │ │
│ │ │ │3.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 │
│ │ │ │ 助一次為原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