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
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頒給學校體育傳炬
獎,以鼓勵增進學校體育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以下簡稱獎項),規定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教學、活動
競賽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體
)育(運動)局或教(體)育局(處)。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課程與教學、活動與選、訓
、賽、輔,及行政與服務,運動志工服務方面,具有績效之學校
。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創新教學、教材教案研發、教學績效
、教學評量或教學成果發表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貢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學校體育行政、學校運動志工及
運動社團之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獻之專任運
動教練或教練。
(三)特別獎項: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或推展
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者;分類如下:
1.學校體育奉獻獎: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
獻之機關(構)、團體、法人或自然人。
2.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之自
然人。
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獎項二種以上者,應擇一申請或推薦。
三、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獎勵名額規定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三個。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合計二十三所。
(1)大專組:二所。
(2)高中組:五所。
(3)國中組:六所。
(4)國小組:十所。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2.活動貢獻獎六名:包括男性三名及女性三名。
3.運動教練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三個(名)。
2.終身成就獎:一名。
前項獎勵名額,本署得視當年度各該類別申請數量,與符合表揚條件
之情形,予以增減。
四、前點獎勵,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每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向本署申請,由本署
逕行辦理決選。
2.績優學校獎: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初選後推
薦之。
(2)非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個人獎項:由學校、機關或團體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
(1)法人、自然人、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立案許可設立
之團體,由法人、自然人、機關(構)、團體本身或學校向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前目以外之全國性之法人、機關(構)及團體,由法人、機關
(構)、團體本身或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初選後推薦
之。
2.終身成就獎:得經本署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
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評
選小組進行決審,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各款獎項,本署得主動推薦受獎候選者。
五、評選指標及其內容權重,如附件。
六、評選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初選:
1.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初選之單位或機關(以下簡稱
初選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以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各獎項及其組別以推薦一團體或個人為限。但本署辦理
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以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
4.同一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署
進行決選。
(二)決選:
1.決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選小組為
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任一
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本署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
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符合資格之
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其初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訪視
指標由本署公告之。
3.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5.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受獎者,由本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依下列規定頒
發獎座及獎狀: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貢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運動教練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八、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署查證屬實者,或逾三
年內經判刑確定,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九、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及學校之相關單位與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
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獎勵;本署得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
運動發展經費原則之規定,優予經費補助。
十、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連年連續獲獎並以三年內未曾
獲獎者優先。
(三)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演講或經驗分
享,以期推動整體學校體育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