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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傳炬獎評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20014543A號
法規體系: 全民運動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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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
    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頒給學校體育傳炬
    獎,以鼓勵增進學校體育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項及資格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教學、活動
        競賽、適應體育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體)育(運動)局或教(體)育局(處)。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服務、課程教學、活動
        競賽、適應體育及志願服務方面,具有績效之學校。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創新教學、教材教案研發、教學績效
        、教學評量或教學成果發表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貢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學校體育行政、學校運動志工及
        運動社團之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獻之專任運
        動教練或教練。
(三)特別獎項: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或推展
      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者;分類如下:
      1.學校體育奉獻獎: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
        獻之機關(構)、團體、法人或自然人。
      2.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之自然人。
    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獎項二種以上者,應擇一申請或推薦。

三、學校體育傳炬獎每年辦理一次,獎項名額規定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三個。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合計二十三所。
     (1)大專組:二所。
     (2)高中組:五所。
     (3)國中組:六所。
     (4)國小組:十所。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2.活動貢獻獎六名:包括男性三名及女性三名。
      3.運動教練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三個(名)。
      2.終身成就獎:一名。
    前項名額,本署得視當年度各該獎項申請件數與符合表揚條件之情形
    ,予以增減。

四、符合第二點資格者,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證明
    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本署申請,由本署逕
        行辦理複選。
      2.績優學校獎: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初選後推薦
          之。
     (2)非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學校向其主管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機關
          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個人獎項:學校、機關或團體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由各該主管機
      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
     (1)法人、自然人、機關(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立案許可設立之團體: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前(1)以外之全國性之法人、機關(構)及團體:法人、機
關(構)、團體本身或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終身成就獎:得經本署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複選小
        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決
        選小組進行決選。
    前項各款獎項,本署得主動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

五、評選指標及其內容權重,如附件。

六、評選作業分下列三階段進行:
(一)初選:
      1.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辦理初選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本署
        (以下簡稱初選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以辦理初
        選。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推薦名額,規定如下: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團體獎項及其組別以各推薦一個
          團體為限,個人獎項以推薦任一性別各一名為限,特別獎項以
          各推薦一名為限。
     (2)本署:各獎項及組別以推薦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
      4.同一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署進行複選。
(二)複選:
      1.複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複選小組評
        選之。複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任
        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本署辦理複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複選審查小組,辦
        理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
        地訪視,訪視指標由本署公告之。
(三)決選:
      1.決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決選小組評
        選之。決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任
        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本署應將複選符合資格之名單提交決選小組評選之。
(四)初選、複選、決選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獎項得獎者,由本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依下列
    規定頒發獎座及獎狀: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貢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運動教練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八、各獎項得獎者,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署查證屬實,或於三年
    內經判刑確定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九、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及學校之相關單位與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
    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獎勵;本署得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
    運動發展經費原則之規定,優予經費補助。

十、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於獲獎後三年內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
(三)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演講或經驗分
      享,以期推動整體學校體育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