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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6: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獎勵及評選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之團體
    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並客觀公正評選受獎團體
    及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項類別及資格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教學、活動
        競賽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地方(含福建省)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課程與教學、活動與競賽及
        行政與服務方面,具有績效之學校。
      3.績優團體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教學,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及學校體育行政之推展,有具體貢
        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獻者。
      4.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學校體育之推展,有卓越貢獻者。
    前項第二款個人獎項部分,推薦單位應就各該獎項擇一推薦。

三、初選由下列機關團體辦理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2.績優學校獎: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薦。
      3.績優團體獎:由學校推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報。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
      2.活動奉獻獎:由學校向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推薦。
      3.運動教練獎:由學校向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推薦。
      4.終身成就獎:由學校向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推薦。
    除前項規定外,亦得由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主動向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申請之。
    符合第二點各獎項所定資格者,依前二項規定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填妥資料(表格)送至初選單位進行初選,初選單位每獎項限推薦一
    團體或個人;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不重覆推薦為原則。

四、決選由本部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選小組為之。
    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
    各初選推薦單位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
    本部進行決選,決選之評選作業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評選
    指標由本部公告之。
    本部為進行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初選
    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將資格符
    合之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選;訪視指標由本部公告之。
    績優機關獎,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分三級評選
    之。
    各獎項未達評選標準時,得以從缺。

五、得獎團體及個人,由本部頒發獎座,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予公開表
    揚,各類獎項分列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座一式。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至多六名,各頒發獎座一式。
      3.績優團體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座一式。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至多五名,各頒發獎座一式。
      2.活動奉獻獎:至多五名,各頒發獎座一式。
      3.運動教練獎:至多五名,各頒發獎座一式。
      4.終身成就獎:至多二名,各頒發獎座一式。

六、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或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撤銷
    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

七、附則:
(一)受獎團體或個人,得由評選小組推薦。
(二)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其受獎次數以一次為限。
(三)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不連續獲獎為原則。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