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之團體
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項類別及資格如下: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對學校體育推展有具體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對學校體育推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團體。
3.創意經營獎:經營學校體育具創意足供效法之學校。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對學校體育教學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對學校體育活動及學校體育行政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學校體育推展有卓越貢獻者。
上述個人獎項擇一推薦。
三、初選推薦單位:由本部及下列機關團體辦理之。
(一)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二) 全國性社會團體。
(三) 各大專校院。
(四) 其他民間機構。
四、評審委員會:本部為評選本獎項之得獎團體及個人,得聘請體育專家
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決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
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其評審作業原則另定之。
五、評選程序:評選採二階段。
(一) 初選
符合第二點各獎項所定資格者得由服務單位逕至本部網站下載,於
每年七月三十一前填妥資料 (表格) 送第三點所定初選推薦單位進
行初選,初選推薦單位每獎項限推薦一團體 (個人) ;同一個人,
並僅得擇一個人獎項推薦之。
(二) 決選
各初選推薦單位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
本部進行決選,決選之評審作業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三) 各獎項未達評審標準時,得以從缺。
六、得獎團體及個人,由本部頒發獎座及證書,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予
公開表揚。
七、各獎項得獎人,有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
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