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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獎勵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06 日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之團體
    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項類別及資格如下: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對學校體育推展有具體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對學校體育推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團體。
      3.創意經營獎:經營學校體育具創意足供效法之學校。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對學校體育教學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對學校體育活動及學校體育行政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學校體育推展有卓越貢獻者。
    上述個人獎項擇一推薦。

三、初選推薦單位:由本部及下列機關團體辦理之。
 (一)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二) 全國性社會團體。
 (三) 各大專校院。
 (四) 其他民間機構。

四、評審委員會:本部為評選本獎項之得獎團體及個人,得聘請體育專家
    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決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
    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其評審作業原則另定之。

五、評選程序:評選採二階段。
 (一) 初選
      符合第二點各獎項所定資格者得由服務單位逕至本部網站下載,於
      每年七月三十一前填妥資料 (表格) 送第三點所定初選推薦單位進
      行初選,初選推薦單位每獎項限推薦一團體 (個人) ;同一個人,
      並僅得擇一個人獎項推薦之。
 (二) 決選
      各初選推薦單位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
      本部進行決選,決選之評審作業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三) 各獎項未達評審標準時,得以從缺。

六、得獎團體及個人,由本部頒發獎座及證書,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予
    公開表揚。

七、各獎項得獎人,有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
    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