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7: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聘用外籍教練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引進運動訓練新知與方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及教練素質,俾利在國
    際綜合性運動性運動競賽爭取佳績,為國爭光。

二、聘請原則:
 (一) 經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國訓中心) 報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會) 核定,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
      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等綜合性運動賽會,具獲獎實力之運動種
      類。
 (二) 具獲獎實力之運動種類,經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 (以下簡稱全
      國性體育團體) 申請擔任前揭綜合性運動賽會總教練,負責所有培
      訓業務者,優先核辦。
 (三) 適合國人發展,經國訓中心報本會核定之培訓項目。

三、聘請條件:
 (一) 經核定培訓之教練、選手必須全期或定期集中訓練者。
 (二) 全國性體育團體可派專人協助所聘外籍教練負責培訓業務,並正常
      運作者。
 (三) 全國性體育團體須提出詳細訓練計畫,包括全程訓練內容及預期績
      效。

四、外籍教練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奧運會獲前三名成績者。
 (二) 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
      成績者。
 (三) 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洲級運動會獲第一名成績者。
 (四) 指導選手參加最近二屆洲級單項總會主辦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成績
      者。
 (五) 具有國際單項總會核發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書,經各該國際單項
      總會推薦者。
 (六) 參加最近一屆奧運會獲前三名成績,經國家 (際) 單項協 (總) 會
      推薦者。
 (七) 參加最近一屆洲級以上比賽獲第一名成績,經國家 (際) 單項協 (
      總) 會推薦者。
 (八) 具備動作示範能力,經國家 (際) 單項協 (總) 會推薦者。

五、教練職責:
 (一) 協助或指導培訓隊及國家代表隊訓練。
 (二) 協助代表隊參加各項國際賽事宜,並負責蒐集資料。
 (三) 配合全國性體育團體所安排之教練講 (研) 習會。
 (四) 會同教練團於到任二週內提出訓練計畫,並於聘期屆滿前兩週提出
      績效報告書。

六、申請程序:
 (一) 全國性體育團體於聘用前,得向國際單項總會或擬聘之國家運動協
      會洽請推薦,必要時可函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協助。
 (二) 初次聘用應於二個月前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一) ,並備齊合約書 (
      如附件二) 、推薦函、學 (經) 歷、任教成績證明等文件併訓練計
      畫送國訓中心審查通過後,報本會核辦。

七、待遇支給項目及標準:
 (一) 薪資:符合聘任原則者,月支美金二千元至四千元 (如附件三) 。
 (二) 往返機票費:由國訓中心實支經濟艙票價。
 (三) 意外保險:由國訓中心於合約期間投保新臺幣伍佰萬元意外險。
 (四) 膳宿及醫療服務:進駐國訓中心集訓期間,提供個人膳宿及醫療服
      務;營外集訓者,由全國性體育團體負責,如有特例專案辦理。
 (五) 返國休假:聘期屆滿一年後如獲續聘,得返國休假一次 (十五天)
      ,薪資照給,並支付往返機票費,攜眷者費用自行負責。

八、薪資核發原則:
 (一) 薪資均由國訓中心以美金按月支付,不得要求支付其他貨幣。
 (二) 薪資所得必須依我國稅法扣繳所得稅。

九、續聘:
 (一) 條件:
      1、經國訓中心審查具訓練成效,並確認其教練能力可提昇國內選
          手技術水準者。
      2、指導國家重點及適合國人發展之長期培訓項目具實際績效且聘
          期滿一年者。
 (二) 程序:全國性體育團體應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將訓練成效、考核
      及績效報告等資料送國訓中心審定,按規定程序續約。
 (三) 規定:全國性體育團體應按規定提出資料,不得自行決定,否則二
      年內不予補助聘用外籍教練經費。

十、不續聘: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依合約書履行者。
      2、經考核績效不彰者。
      3、聘期屆滿一方不同意續聘者。
 (二) 程序:全國性體育團體應詳加評估考核,於聘期屆滿前兩週,檢送
      相關資料備文送國訓中心核定後不續聘。

十一、解聘:
   (一) 聘期內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會或全國性體育團體檢具事實
        證明資料,由國訓中心研議核准後解聘:
        1、言行違背我國政策及法規者。
        2、有妨害我國善良風氣行為者。
        3、未按聘約職責執行訓練者。
        4、未達預期績效者。
        5、因績效不彰導致培訓隊終止培訓者。
   (二) 違反前款規定經查屬實者,得由國訓中心先行解聘。
   (三) 任期屆滿且未獲續聘或遭解聘者,國訓中心應陳報本會,函請相
        關機關終止在台居留簽證。

十二、獎勵:
      聘期內所培訓之我國選手,如獲國際正式競賽獎牌、或大幅提昇我
      國選手參賽成績及顯著提昇我國運動水準和教練素質者,經全國性
      體育團體彙整具體事實,報請國訓中心審核後,轉陳本會頒獎鼓勵
      。

十三、經費:由本會撥付國訓中心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