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全民多元、安全、友善之運動環境,
保障平等運動權利,強化運動訓練環境,並建置符合國際標準之運動
場館及其附屬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方主管機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申請單位,指下列申請計畫提出者: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大專校院。
(三)主辦單位: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單位、鄉(鎮、市)
公所、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大專校院,或代為執行之
單位。
(四)運動設施:指辦理全民運動推廣、競技運動訓練及國內外運動賽事
所需之室內外運動場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但不包括高爾夫球場。
(五)工程建造經費:指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編列之工程建
造費、規劃階段作業費用及設計階段作業費用等。
(六)核定計畫年度補助經費請領率:指申請計畫當年度實際補助經費請
領金額(包括保留經費)除以工作里程碑所列當年度累計應請領金
額(包括保留經費)之比率。
(七)補助範圍:
1.配合中央政策之興(整)建運動設施計畫。
2.配合國際賽事、本部主辦全國性運動賽會及學生聯賽之興(整)
建運動設施計畫。
3.有助於全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提升地方運動人口或改善運動設
施品質之興(整)建運動設施計畫。
三、申請計畫所需經費採部分補助,主辦單位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機關單位或鄉(鎮、市)公所者,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規定,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主辦單位屬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不得超
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但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補助經費為資本門,可支用於下列費用。但不得用於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取得(包括租賃)、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運動設施營運
管理及維護費用:
(一)委託技術服務費。
(二)工程建造費(包括工程保險費及稅金)。
(三)工程管理費。
(四)其他因執行工程所需之費用。
申請計畫屬新建工程、工程具複雜度或計畫總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者,本部得視其興建規模、等級及性質,先予補助先期規劃設計費
或其他必要評估、調查費用。
為加速工程執行,主辦單位已先自籌辦理完成之委託規劃設計相關費
用,得納入申請計畫依核定補助比率計算補助經費。
四、申請計畫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前,依本部所
定受理申請項目提出申請計畫。但經本部專案受理者,不在此限。
主辦單位應取得申請計畫所用土地之所有權或管理權;使用或租賃(
借用)其他機關、國營事業所有或管理之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
意書或自提出申請計畫當年度起得使用至少五年之無償提供使用或租
賃(借用)契約。
申請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於本部核定補助前已開工。
(二)計畫所用土地屬私人所有。
(三)計畫所用土地未完成下列用地前置作業:
1.用地取得。
2.都市計畫變更。
3.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4.興辦事業計畫。
5.環境影響評估。
6.財產報廢程序。
7.占用戶排除。
8.水土保持計畫。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需與建
築物一併施工者,不在此限。
(四)既有建物未取得使用執照。
(五)同一運動設施獲本部或前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興(整)建之工作項目
,於完成竣工驗收合格日之翌日起未滿五年。但因應舉辦國際賽事
、本部主辦全國性運動賽會及學生聯賽所需者,不在此限。
主辦單位應確認工程可行性並完成用地前置作業後,方得研提申請計
畫(格式如附件一),並依個案性質檢附必要文件,由申請單位依第
一項規定辦理。
五、申請計畫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申請單位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應統整轄內機關單位及公私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提符合補助範圍之申請計畫,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擔任召集人,召開審查會議,並擬具各申請計畫審查意
見及排列優先順序,於本部指定期限前函送審查通過之申請計畫、
審查會議紀錄及審查意見彙整總表(如附件二)等相關文件報本部
審查。
(二)申請單位為大專校院者,應於提出申請前,召開校級自評會議審查
確認計畫可行性,並擬具申請計畫審查意見,於本部指定期限前函
送審查通過之申請計畫、審查會議紀錄及審查意見彙整總表(同附
件二)等相關文件報本部審查。
(三)申請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本部審查作業如下:
1.初審:由本部辦理申請計畫之形式審查;須補正資料者,本部得
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2.複審: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依會
議決議建議之申請計畫補助額度及補助比率上限辦理核定作業。
3.複審作業如有必要,本部得辦理現地會勘或邀請申請單位及主辦
單位進行說明。
前項審查作業,本部得就申請單位所提申請計畫,考量下列事由予以
排序,並依序補助:
(一)申請計畫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受理申請項目。
(二)申請單位所提申請計畫優先順序。
(三)申請單位辦理本部或前教育部體育署核定計畫近二年執行情形。
(四)申請計畫工作項目具體,依相關法令評估可行,且計畫經費合理。
(五)後續使用管理及維護計畫具體可行,且已確認所需人力及年度維護
管理經費來源。
申請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駁回:
(一)經複審會議審查二次仍未通過。
(二)經複審會議審查通過並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之案件,未依限期完成修
正。
(三)經複審會議審查通過並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之案件,未依審查意見修
正。
六、經本部核定補助之申請計畫,個案工程基本設計審議作業如下:
(一)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依政
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先由本部辦理個案
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後,再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工程
專業審議。
(二)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以下者,
由本部辦理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
(三)非屬前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主辦單位自行辦理審議。
(四)主辦單位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
之必要圖說規定,及早提出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基本設計圖、工
程建造經費概算及檢附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並由申請單位報送本
部審議。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且統包範圍含基本設計者,應於工
程發包前將綜合規劃報告文件報送本部,並由本部依第一款或第二
款規定辦理審議作業。
七、補助經費撥付方式依本部及中央相關補助經費處理作業要點等規定辦
理。
申請單位請撥經費應檢附年度納入預算證明、領據、補助經費請撥單
、決標證明文件及監造報表等佐證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
年度納入預算證明:
(一)已列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二)請領第一期款時,已檢附全額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
(三)依規定採代收代付,並經本部專案同意。
(四)申請單位為大專校院。
屬跨年度之申請計畫,本部得一次核定,並依第一項規定,分年分期
撥付補助經費。
八、補助經費核結方式如下:
(一)工程管理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核給。
(二)工程驗收決算後,申請單位應檢附運動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
表及計畫核結報告(如附件三),函送本部辦理經費核結。
(三)經費核結時,以該計畫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核定補助比率上限所
得金額或以該計畫核定補助金額上限,擇低值為本部應補助之金額
。
(四)主辦單位執行核定計畫所產生之廠商違約金收入及其他衍生收入,
應由申請單位按經費核結之實際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補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申請單位應按實際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繳回:
(一)申請單位為實施校務基金之大專校院。
(二)申請單位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賸餘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十萬
元。
九、申請單位應於本部核定申請計畫後一個月內檢送工作里程碑管制表(
如附件四)及核定計畫摘要表(如附件五)報本部備查。
前項工作里程碑管制表所列預定工作項目於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
或不可歸責事由致進度落後者,得修正工作里程碑管制表並敘明修正
緣由報本部備查,並以一次為限。
十、主辦單位應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於執行過程中,經檢討需調整計畫
內容者,應檢送計畫修正前後對照表(如附件六)及修正計畫,並敘
明變更緣由,送地方主管機關或經大專校院校長審認有其必要性,報
經本部核定後修正之;修正計畫變更內容已逾核定計畫範圍者,本部
得視需要召開相關會議審議。但於工程竣工後始報本部辦理者,本部
得不同意修正。
十一、工程施工中,本部得抽查工程進度及品質。
十二、本部定期召開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檢討核定計畫執行進度,未配合本
部政策推動或執行績效不佳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扣減補助比率
、撤銷或廢止補助;核定計畫年度補助經費請領率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者,主辦單位得對核定計畫執行相關人員優予敘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核定補助比率按年度累計方式予以扣
減,並於經費核結時結算:
(一)核定計畫年度補助經費請領率為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
十,扣減補助比率百分之二。
(二)核定計畫年度補助經費請領率為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
十,扣減補助比率百分之三。
(三)核定計畫年度補助經費請領率未達百分之六十,或工程查核評列
為丙等,扣減補助比率百分之五。
(四)核定計畫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未報本部完成經費核結,扣
減補助比率百分之二。但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者,得報請
本部免予扣減。
核定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
並收回已撥經費:
(一)執行過程中,未報經本部核定,逕自變更計畫內容。
(二)自本部核定補助經費後,逾三個月未完成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公告
作業。
(三)下列工作里程碑執行進度落後達三個月以上:
1.委託技術服務決標。
2.工程決標。
(四)計畫執行過程中,工作里程碑進度嚴重落後,經本部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五)經查證有重複獲得不同機關補助之情事。
(六)興(整)建之運動設施未達法定耐用年限,即變更原計畫用途或
報廢拆除。
(七)辦理經費核結時或完成經費核結後,經本部查證屬實為閒置運動
設施,經二年督導改善仍持續閒置。
(八)辦理經費核結時,經本部檢視有核定項目未施作者,按核定計畫
所定工作項目原預算金額依比率扣減補助款。
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者,屬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已
撥經費應全數繳回;屬第六款及第七款情形,應繳回金額,為運動
設施閒置、變更用途或報廢當年之期末帳面價值與取得成本之比率
乘以本部實際補助金額。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並收回補助經費者,本部得暫停
受理申請單位所報該主辦單位次一年度之申請計畫。
十三、地方主管機關及大專校院應管考所報各核定計畫之執行進度,並給
予主辦單位必要行政或專業協助,以確保個案計畫順利推動,達到
預期目標。
地方主管機關、大專校院及主辦單位應就各核定計畫建立完整檔案
備查,相關原始憑證應依規定保存,俾供查核。
核定計畫內所採購之財物,應依法列入主辦單位財產,妥善運用,
並於財物上以標籤註記「運動部補助」字樣,且在財產帳上列明,
以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