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使用範圍」。
依 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暨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部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使用範圍包括如下各項:
(一)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
(二)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
人才培育等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訂發行目的有關之各項支出。
二、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9 年 5 月 14 日體委綜字第 09900107512
號公告併同廢止。
三、本案另載於本部體育署公告欄及本部體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
tp://www.s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