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承辦學校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運競(七)字第1140350529A號 令
法規體系: 競技運動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承辦學校遴選事
  宜,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五條第四
  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意願承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之公立及已立案
  之私立大專校院,應於全大運舉辦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
  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辦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申辦學校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
     中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裁判與選手住宿、膳食、交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之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及規劃內容(包括運動競賽、藝文
     、表演、展覽等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之籌編及財務計畫(包括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籌募方案及
     財務計畫等)。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校務會議通過同意承辦全大運之證明文件;如有使用其他
      直轄市、縣(市)或學校場館,應提出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學校之同意書。
  (十二)申辦學校為直轄市、縣(市)立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同意文件。
四、評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辦學校應於第二點所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辦計畫書。
  (二)本部依本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成立全大運遴選小組,審查
     申辦計畫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及訪視。
  (三)全大運遴選小組以下列方式遴選承辦學校:
    1.有三以上申辦學校者:
    (1)全大運遴選小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承辦學校。
    (2)投票結果,得票最高之申辦學校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
      數者,以其為承辦學校。
    (3)第一輪投票各申辦學校均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時
      ,應擇最高票數前二名之申辦學校,進行第二輪投票。
    (4)第二輪投票時,以最高票之申辦學校為承辦學校。
    2.有二申辦學校者:以最高票之申辦學校為承辦學校。
    3.僅有一申辦學校者: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始為承辦
     學校。
    4.無申辦學校或申辦學校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以北、中、南、
     東分布方式,協調大專校院承辦。
五、經遴選為全大運承辦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各項籌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