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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運產(三)字第1140450042A號 令
法規體系: 產業及科技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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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贊助體育運動,獎勵長期奉獻與熱心推展體育運
    動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頒給運動推手獎,以增進全民參與體育運動風氣,特訂定
    本要點。
二、運動推手獎分為贊助類、推展類及特別類;各類獎項規定如下:
  (一)贊助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4.長期贊助獎。
  (二)推展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三)特別類:特別獎。
  前項頒給之獎項及其應具備之資格,如附件一;每年推薦期間,另由本部公告之。
三、運動推手獎,由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推薦人)推薦受獎人。
  推薦人應依前點第二項公告之推薦期間內,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檢具
  符合資格之文件、資料,向本部推薦。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四、為審查前點第二項推薦案,本部應設審查會,審查各該推薦表及其相關文件、資料
  ,並經核定後,產生各該受獎人。
  前項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媒體、運動團體代表、相關領域
  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會於審查特別類之獎項時,本部得視推薦案另行增聘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委
  員。
  審查會之評審方式及基準,由審查會定之。
五、本部應就第三點第二項推薦案之審查結果,通知推薦人及受獎人。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運動推手獎;已頒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
  並追繳已頒發之獎座:
  (一)各獎項受獎人,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
  (二)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七、本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推薦人、受獎人及其負責人蒐集、處理及利
  用其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