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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7: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部發給國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運動績優選手獎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運競(六)字第1150301097A號 令
法規體系: 競技運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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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生就讀國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及學校學生參加全國性層級以上運動賽會,特設運動
    績優選手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分為下列二類: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

三、申請基準: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人每學年新臺幣八萬元,分上、下學期核發,
      每學期新臺幣四萬元;其發給條件,規定如下:
      1.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項目前三名,團體項目(限網球及
        射箭等團體賽)前三名及本部主辦之足球及棒球聯賽前三名者(
        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限)。
      2.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東亞青年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者。
      3.經正式選拔代表我國參加世界中學運動會獲得前六名者。
      4.獲得全國運動會前六名者(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限)。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發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1.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亞洲青少年錦標賽(Asian
        Youth Championships)、世界青少年錦標賽(World Youth
        Championships)、亞洲青年錦標賽(Asian Junior
        Championships)、世界青年錦標賽(World Junior
        Championships)、亞太青少年暨青年柔道錦標賽(ASIA-
        OCEANIA Cadets & Junior Judo Championships)及其他經本部
        審查認定之同等級賽事,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團體項目前二名
        :選手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2.經正式選拔代表我國參加世界中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選手每
        人新臺幣四萬元。
      3.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東亞青年運動會、亞洲錦標(盃
        )賽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選手每人新臺幣八萬元
        。
      4.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世界錦標(盃)賽獲得前六名、
        亞洲運動會獲得個人前三名者:選手每人新臺幣十二萬元。
      5.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八名:選
        手每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學生符合前點所定條件者,應檢具運動競賽成績獎狀證明影本、比賽
    秩序冊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於下列期限前,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年九月三十日。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每年二月底。
(三)高三應屆畢業生: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專案辦理前二款之申請。

五、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
      1.由學校組成初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學校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代
        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擔任;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
      2.學校應於各類獎學金申請後一個月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函報
        本部辦理複審。
(二)複審:由本部自行審查,審查通過及核定者,以書面通知學校轉知
      學生。

六、申請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在同一年度內,同一選手參加多次運動競賽
    或同次運動競賽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時,僅得擇一申請。
    學生在學期間獲頒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得兼領當學年度優秀選手獎學
    金。

七、本獎學金所需經費之撥付、支用及結報,應依運動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前,將該年度辦理成果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
    查。

九、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不予核發本獎金;已核發者,應
    撤銷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