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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21: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發給國立體育高級中學運動績優選手獎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30200926A號
法規體系: 競技運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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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生就讀國立體育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及學校學生參加全國性層級以上運動賽會,特設運
    動績優選手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分為下列二類: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

三、申請基準: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八萬元,分上、下
      學期核發,每學期四萬元,前項發給條件,規定如下:
      1.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項目前三名,團體項目(限網球及
        射箭等團體賽)前三名及教育部主辦之足球及棒球聯賽前三名者
        (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限)。
      2.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東亞青年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者。
      3.經正式選拔代表我國參加世界中學運動會獲得前六名者。
      4.獲得全國運動會前六名者(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限)。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發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1.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亞洲青少年錦標賽(Asian Yo
        uth Championships) 、世界青少年錦標賽(World Youth 
        Championships) 、亞洲青年錦標賽(Asian Junior 
        Championships)、 世界青年錦標賽(World Junior 
        Championships)、 亞太青少年暨青年柔道錦標賽(ASIA-
        OCEANIA Cadets & Junior Judo Championships)及其他經本署
        審查認定之同等級賽事,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團體項目前二名
        :選手每人四萬元。
      2.經正式選拔代表我國參加世界中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選手每
        人四萬元。
      3.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東亞青年運動會、亞洲錦標(盃
        )賽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選手每人八萬元。
      4.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世界錦標(盃)賽獲得前六名、
        亞洲運動會獲得個人前三名者:選手每人十二萬元。
      5.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八名:選
        手每人二十萬元。

四、學生符合前二點所定條件者,應檢具運動競賽成績獎狀證明影本、比
    賽秩序冊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於下列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每年二月底前。
(三)高三應屆畢業生: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專案辦理前二款之申請。

五、學校受理申請後,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初審
      1.由學校組成初審小組,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
        校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代表、
        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擔任;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
      2.學校應於各類獎學金申請後一個月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函報
        本署辦理複審。
(二)複審
    由本署自行或組成小組審查,審查通過及核定者,以書面通知學校轉
    知學生。

五之一、申請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在同一年度內,同一選手參加多次運動
        競賽或同次運動競賽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時,僅得擇一申請
        。
        學生在學期間獲頒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得兼領當學年度優秀選手
        獎學金。

六、本獎學金所需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前,將該年度辦理成果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
      備查。
(二)本署為落實本經費之執行成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訪視。

八、附則:申請本獎學金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署得撤銷請領資
    格;已撥款者,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