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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運動場館查核及輔導人力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運產(一)字第1150400409A號 令
法規體系: 產業及科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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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運動場館
    查核及輔導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範圍:依本部主管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辦理之運動場
    館查核及輔導。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以查核及輔導人員之薪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年
      終工作獎金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二)查核運動場館家數達三十家以上者,得補助一人。
(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
      六十;第二級者,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
      ,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計畫之案件數,視本部年度預算經費編列額度核定之。

五、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由本部函知各地方政府申請期間、表件及其他應注意事
      項。
(二)申請文件包括申請計畫且應記載下列事項:
      1.目標及範圍。
      2.預計查核家數。
      3.執行內容。
      4.執行期程。
      5.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6.申請補助人力及經費金額。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地方政府應檢具查核及輔導人力名單及運動場館業
    者查核清冊,依運動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補助款請撥作業;其結報,應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有未執行項
    目或結餘款者,應按全數或補助比率繳回。

七、督導考核:
(一)本部為督導地方政府確實執行補助款,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
      或實地訪視。
(二)地方政府未依本要點、核定之計畫執行,或違反法令規定或未配合
      本部之督導或考核者,本部得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已撥款者,
      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地方政府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