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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聯合辦公大樓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運秘(二)字第1140750368A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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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管理體育聯合辦公大樓(以下簡稱本
    大樓),維護大樓環境品質,增進辦公室安全、舒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大樓所有權屬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本部。

三、本大樓空間除作為本部辦公場所之用外,得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
    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出租,提供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及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並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以本部為輔導
    機關之全國性運動團體租用。
    前項全國性運動團體得租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
      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二)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及中華民國智
      障者體育運動協會。
(三)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及
      最近連續三屆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舉辦之競賽種類之全國
      性運動團體。
(四)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惟非最近連續三屆亞運舉辦之競賽種
      類之全國性運動團體。
(五)未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一般承認,且非屬亞運、奧運舉辦之競賽
      種類之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運動團體。
(六)其他全國性運動團體。

四、各申請單位初次租用本大樓空間,應以正式公文提出,經本部審核同
    意後,辦理簽約及公證事宜,租期為二年,到期後得續租一次,共四
    年。
    各租用團體有意於租賃期間屆滿後繼續租用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
    六個月以公文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准者,不予續
    租。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本大樓租金及停車清潔管理費之
    計算公式如下:
(一)土地租金為當期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五乘以使用面積,再乘以百分
      之六十計收。
(二)房屋租金為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乘以使用面積,再除以課稅
      面積。
(三)停車清潔管理費為每月每車位新臺幣三千元。

六、各租戶水電費分攤,依其租用面積坪數計算,每月水電費費用及繳交
    時間由本部另行通知。

七、本大樓依菸害防制法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所有租戶所屬人員應確實
    遵守該法相關規定,不得在本大樓內吸菸;違反者,經規勸仍未改善
    ,本部即刻終止與該租戶之租約。

八、租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本部得終止契約
    :
(一)未依設立目的使用租賃物、將租賃物移作他用或自行將租賃物全部
      或一部以轉租、借用或其他方式供第三人使用或與第三人共同使用
      。
(二)存放違禁物、易燃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或有製造噪音、燃燒物品
      或其他足以影響本大樓公共安寧及安全之行為。
(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毀損租賃物或本大樓設備,情形嚴重。
(四)租金經書面通知繳納後,逾期三個月仍未繳納。
(五)滯繳水電費,經本部催告達三次以上仍未繳交。
(六)違反租約相關規定。
(七)違反本要點規定。

九、租戶對辦公室使用率過低者,本部得縮小該租戶之租用面積或指定與
    其他租戶合署辦公。

十、本大樓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
    ,提供利用之空間、時段及收費金額如下:
(一)可利用空間:
      1.三樓禮堂:容納人數八十人。
      2.八樓第一會議室:容納人數十人。
      3.八樓第二會議室:容納人數十人。
(二)時段及收費金額:
      1.每日區分三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間六
        時至九時。
      2.三樓禮堂:每時段收費新臺幣六千元。
      3.八樓第一會議室:每時段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4.八樓第二會議室:每時段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一、非本大樓租戶不得申請利用本大樓會議室及禮堂;本大樓租戶申請
      利用時,須至本部秘書處事務管理科填表登記並繳費後,始得使用
      。
      已申請利用本大樓會議室或禮堂者,如因故取消,應於利用日前二
      個工作日,向本部秘書處事務管理科申請取消及退費;未於期限內
      申請取消者,不予退費。
      本大樓禮堂提供二支有線麥克風;會議室於晚間及假日無大樓空調
      時,提供空調設備遙控器。
      前項所定器材,於平日上班時間至本部秘書處事務管理科與中控室
      辦理借用及歸還;借用之器材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十二、附則:
  (一)各租戶張貼海報,除因參加各類國際比賽獲獎等情形外,應先至
        本部秘書處事務管理科完成申請程序。
  (二)各租戶不得任意修繕或私接水電,如有修繕之必要,應於七日前
        以公文報請本部查驗屬實,並經許可,始得進行修繕。
  (三)各租戶除發生重大緊急事故外,不得任意使用消防廣播系統。
  (四)各租戶信件由本大樓保全人員發送於信箱,各租戶應保持信箱區
        之清潔;掛號信件或包裹由本大樓保全人員代收及保管,各租戶
        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個工作日內領取;屆期未領取者,不再代收。
  (五)車輛進出停車場,應配置本部停車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取消停車位使用資格,且二年內不得配
        發或參與停車位之抽籤:
        1.經查獲停車證擅自供他人使用。
        2.未依規定時間繳交停車清潔管理費。
  (七)各租戶應於簽訂租約時,繳交租戶大門鑰匙,並交由本大樓保全
        人員保管,以備緊急狀況之用。不願繳交鑰匙者,本部每半年進
        行測試,租戶應於接獲電話通知半小時內抵達本大樓;未能於半
        小時內抵達者,本部得依第八點第七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