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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獎勵績優運動產業專題研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13792B號
法規體系: 產業及科技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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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十款輔導或獎助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
    動,獎勵績優運動產業專題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運動產業專題研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一)研究範圍符合運動發展基金主管機關近五年公告補助運動產業專題
      研究計畫優先補助範疇及研究計畫主題。
(二)研究成果經運動服務產業界實際應用或政府機關採用。

三、獎勵對象:以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全國性學術團體(
    以下簡稱機構)或機構所屬教師、學生或研究人員為限,以著作完成
    時身分採認。

四、本要點獎勵,自一百零五年度貣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屬政府機關委託之研究計畫。
(二)曾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機構獎勵。
    申請獎勵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但有特殊或急迫情事,敘明理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者,應為專題研究著作人;著作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提
    出申請。
    本部應於第三項公告申請期間時,敘明第九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五、前點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資料(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
    四),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送達日期
    ,以郵戳或體育署收文日章戳為準。
    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資料,無論獲得獎勵與否,均不退還。

六、本部受理前點申請後,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小組,依下列
    基準(格式如附件五)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
(一)對於加強運動服務產業有效推動而研提具體推動方案且具有預期效
      益。
(二)對於當前運動服務產業環境提出具體有效興革意見或探討現存運動
      服務產業發展問題提出可行解決方案研究且確具預期效益。
(三)針對政府運動服務產業施政重要議題,進行有深度研究且研提具體
      建議及作法。
(四)其他與運動服務產業相關議題研究且具有預期效益。
(五)研究成果經運動服務產業界實際應用並著有績效者。
    申請本獎勵之專題研究,曾於政府刊物或其他學術期刊,或於學術研
    討會公開發表,或其研究結論或建議獲得運動產業實務參採者,由評
    審委員審酌加計總分。

七、申請案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者,予以獎勵;申請者之組別
    、獎勵項目及金額,規定如附件六及附件七。

八、經核定獎勵之專題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銷;已核撥獎勵款
    者,應予以追繳:
(一)有第四點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抄襲、改作或侵害第三人著作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九、申請者及經核定予以獎勵者(以下簡稱受獎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受獎者應授權本部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重製受獎者之研究報
      告或著作,作為本部內部參考資料;本部亦得編輯出版或編製光碟
      。
(二)受獎者之研究報告,本部得視業務需要安排成果發表,受獎者應儘
      量配合出席,並發表研究成果。
(三)受獎者之研究報告或著作有出版或再版者,應加印「本著作獲教育
      部運動產業專題研究專案獎勵」字樣,並贈與體育署十冊。
(四)受獎者所屬學校有實施校務基金者,其依本要點規定取得之獎勵,
      不得納為校務基金收入範圍或以其他方式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