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7: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運競(四)字第1150301370A號 令
法規體系: 競技運動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四條規定,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
    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
    稱世大運)及其他重要國際運動競賽取得優異成績,以達超越歷屆獎
    牌數之績效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指奧運、亞運或世大運競賽種類
    之選手或運動團隊,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優秀運動選手︰
      1.職業選手為爭取積分取得奧運、亞運參賽資格,或爭取於奧運、
        亞運賽程安排有利位置。
      2.業餘選手於轉入職業後,其前三年為爭取世界排名。
(二)具潛力運動選手︰
      1.最近四年參加國際競技運動賽事獲得三等三級國光體育獎章以上
        。
      2.參與國內外之正式錦標賽、奧運資格賽或綜合性運動賽會且具特
        殊比賽成績。
      3.經專家學者評估認定,於各該專項競技運動具發展潛力。

三、選手之培育方式如下:
(一)本部視發展需要,擇定運動種類,由全國性奧運、亞運或世大運競
      賽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單項協會)組成選訓委員會,就
      符合前點規定培育資格之選手,依運動特性,施予專案培訓及輔導
      。
(二)各該單項協會應就前款選手,擬訂培育計畫,經選訓委員會初審,
      報本部核定後,依計畫專案執行。
(三)各該單項協會應就第一款選手,建立人才資料庫及長期追蹤輔導機
      制,其內容應包括以醫學檢查、運動生理及運動成績等數據所統整
      之運動生理、心理、醫學及運動傷害復健等事項。

四、各該單項協會應依本部規定期限,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符合第二點培育資格選手之培育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其涉及國
      內外培訓或國內外參賽者,應載明名稱(國際賽加註英文)、日期
      、地點、行程安排、訓練內容、經費概算及預期績效。
(二)培育選手名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培育選手個人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三)。
(四)前一年度訓練績效。
    各該單項協會檢附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情事,本部得撤銷該補助處分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各該單項協會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已撥付
    款項。

五、審查作業及程序如下:
(一)各該單項協會擬訂之培育計畫草案,提經選訓委員會會議初審通過
      後,將計畫草案及會議紀錄函報本部審查。
(二)本部視不同運動種類特性,分別邀請運動相關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
      小組,依下列程序審查:
      1.由本部遴請專案小組內具各該運動專項之委員一位,先就各該計
        畫草案書面審查,未通過者,函復各該單項協會依書面審查意見
        修正後,再函報本部續審直到通過。
      2.書面審查通過後,由本部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複審通過後辦理。

六、經費支用、撥付及結報,除下列規定外,應依運動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一)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四。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該單項協會已列入各該年度工作計畫項下之
      活動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各該單項協會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增減活動項目而須變更計畫者,
      應事前敘明變更理由,並檢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及變更後經費預算表
      ,函報本部核准;未經核准者,不予結報。

七、本部之監督及輔導機制如下:
(一)本部對本要點補助之選手及單項協會所報培育計畫,有督導考核權
      責。各該年度計畫完成後一週內,單項協會應提報訓練績效報告(
      格式如附件五)。
(二)未依本部核定計畫實施訓練或績效不彰者,得廢止補助。
(三)培育計畫涉及國內外參賽事項者,應將各該選手參賽成績納入訓練
      績效報告表內,作為本部審查下一年度培育計畫參據。
(四)各該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應督導相關人員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本
      部視實際需要,得派員訪視。
(五)經本部評估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有運動科學檢測、心理支援、醫
      療復健及其他運動科學支援之必要者,各該單項協會、及其選訓委
      員會、教練及選手即應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八、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應依各該培育計畫確實執
    行。
    核定施訓之選手有運動科學支援及運動傷害等問題者,各該單項協會
    應即彙整相關資料,報本部協助辦理。

九、本部依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及公共行政役(體育役)
    儲備選手類役男甄選實施計畫,辦理服補充兵役或公共行政役(體育
    役)之優秀或具潛力選手之培訓所需經費,亦得由運動發展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十、為應奧運、亞運或世大運重點運動種類發展需要,本部依上開各該賽
    會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辦理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訓所需經費
    ,亦得由本基金支應。
    奧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激勵金。
    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非屬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
    法獎勵之範圍,其成績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有助提升國內該項運
    動發展者,得衡酌國際情勢及國內發展政策,發給選手及其教練團激
    勵金:
(一)奧運個人項目:獲我國近十年該賽事項目最佳成績。
(二)奧運團體項目:獲我國近十年最優級組之最佳成績。
(三)於下列賽事及項目破紀錄:
      1.田徑、游泳項目:於國際賽事破世界或亞洲紀錄。
      2.前目以外之其他運動項目:於國際綜合性賽會或國際單項正式錦
        標賽之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破世界紀錄,並獲得獎牌。
    代表我國參加奧運、亞運及世大運之團體項目獲獎,其實際出賽該項
    目階段賽事之選手,於競賽期間因參賽或練習受傷,且囿於賽會頒獎
    人數限制規定,未獲頒獎,而其展現足堪表率之運動員精神或其他具
    體事蹟者,發給激勵金。
    前二項發給激勵金額度,不得逾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所
    定獎助學金之金額。但屬第三項第三款破紀錄者,不在此限。
    教練指導之選手,參加世大運、世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取
    得優異成績且獲頒國光體育獎章者,得衡酌該競賽屬性、競賽強度、
    賽事舉辦週期、歷屆參賽成績、國內輿論關注度及教練貢獻度,發給
    教練團激勵金。
    前項發給激勵金額度,團體球類競賽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其他
    競賽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激勵金之發給,由本部提經國光體育獎章及
    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光獎審會)審查建議激勵金額度,
    專案由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同意後為之。但
    本部認有及時獎勵必要者,得提經國光獎審會審查建議激勵金額度,
    由本部核定後為之,並提送基金管理會報告。

十一、本部得視本基金於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之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酌
      減或廢止補助。
      有前項情形者,本部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
      款規定,於補助核定處分加註附款。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