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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運授全部字第1150400120A號 令
法規體系: 全民運動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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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分為一般檢測及科技檢測。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得自行決定實施
一般檢測或科技檢測,二者檢測方式不得混用。

第 3 條
一般檢測之年齡、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十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瞬發力:立定跳遠。
(三)肌力及肌耐力:仰臥捲腹。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五)心肺耐力:跑走或漸速耐力折返跑。
二、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心肺耐力:登階測驗。
(三)肌力及肌耐力:仰臥捲腹。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肱二頭肌手臂屈舉及椅子坐立。
(三)心肺耐力:原地抬膝踏步。
(四)柔軟度:抓背測驗及椅子坐姿體前彎。
(五)平衡能力:椅子坐起繞物及開眼單足立。

第 4 條
一般檢測之實施方法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器及體重器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並以體重(
    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腰臀圍比:以布(皮)尺分別測量腰圍及臀圍各二次,並以腰圍(公
    分)除以臀圍(公分)計算,取平均值記錄之。
三、立定跳遠:
(一)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打開與肩同寬,雙腳半蹲,膝關節彎曲
      。
(二)雙臂自然擺動,雙腳同時躍起,同時落地。
(三)成績丈量,由起跳線內緣至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四、仰臥捲腹:
(一)受測者平躺,雙手肘完全伸直,指尖放置於近身之第一標示線內緣
      ,雙膝屈曲呈九十度,雙腳平貼於地面,完成預備動作。
(二)利用腹肌收縮緩慢捲曲使肩胛骨離開地面,同時雙手手指沿著地面
      向前延伸直到觸及間隔十一點四公分之第二標示線內緣,並維持捲
      腹動作待下一個指示音響起。
(三)腹肌放鬆,仰臥回復至預備動作,完成完整上、下動作,計算為一
      次;受測者聽從指示音,盡最大努力完成最多反覆次數。
(四)測驗過程中,雙腳均離開地面、借力(不得用手臂擺動協助捲腹動
      作,不得用肘部觸地向上推動或雙手觸碰身體任一部位完成捲腹動
      作)、未跟上固定每分鐘四十拍之速度或雙手最長指尖未觸摸第二
      標示線者,皆判定為失敗。
(五)當受測者失敗一次時,協測者則舉手比出數字一;失敗二次比出數
      字二。當失敗二次或完成七十五次反覆次數,即結束測驗,並記錄
      完成次數。
五、坐姿體前彎:
(一)受測者平坐,膝關節伸直腳尖朝上,雙腳分開成三十公分。
(二)受測者雙腳足跟底部,與量尺之二十五公分記號平齊。
(三)雙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當中指觸
      及量尺時,應暫停二秒記錄之。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六、跑走:
(一)受測者於起步即開始計時,施測者應鼓勵受測者盡力以跑步完成測
      驗;其未能以跑步完成者,得以走步代替,抵終點線時,記錄其完
      成時間。
(二)為利辨識,受測者得穿戴號碼衣。
(三)以碼錶計時,並依下列規定記錄:
      1.國民小學學生:八百公尺。
      2.國民中學以上學生:男學生一千六百公尺,女學生八百公尺。
七、漸速耐力折返跑:
(一)受測者雙腳站於直線距離二十公尺之一端線後,保持準備姿勢,指
      示音響時,出發跑向另一端線。
(二)受測者於下一指示音響前,至少須單腳觸線,並於指示音響後,雙
      腳須於端線後折返至另一端線,並聽從指示音,盡最大努力完成最
      多反覆趟數。
(三)指示音響前,未能即時抵達另一端線,提早或雙腳未於端線後出發
      ,均判定失敗。
(四)當受測者失敗一次時,協測者舉手比出數字一;失敗二次比出數字
      二,即結束測驗,並記錄完成趟數。
八、登階:
(一)受測者站立於三十五公分高之臺階後,配合節拍器節奏,以每分鐘
      九十六拍之速度,每四拍上下臺階一次,持續三分鐘。
(二)完成登階測驗,於休息一分鐘後,立即測量一分鐘至一分鐘三十秒
      之第一次脈搏數;休息三十秒後,立即測量二分鐘至二分鐘三十秒
      之第二次脈搏數;接著再休息三十秒後,立即測量三分鐘至三分鐘
      三十秒之第三次脈搏數。
(三)將依前目規定三次測得之脈搏數代入第四目規定公式中,計算心肺
      耐力指數。
(四)心肺耐力指數=運動持續時間(秒)x一百 ÷(三次脈搏總和x二
      )。
九、肱二頭肌手臂屈舉: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平貼於地面,慣用手對握啞鈴,
      向下自然伸直。
(二)女性用五磅啞鈴,男性用八磅啞鈴進行測驗。
(三)測驗時,受測者反覆進行屈臂動作;屈臂時,手部轉成反握,肘部
      要完全屈曲,於三十秒內,鼓勵受測者完成最多次數。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一次,記錄完成舉啞鈴之次數。
十、椅子坐立: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平貼於地面,雙手交叉於胸前
      。
(二)受測者反覆起立坐下動作;起立時,雙腿要完全伸直,於三十秒內
      鼓勵受測者完成最多次數。
(三)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一次,以完成一次之坐立次數為記錄單位。
十一、原地抬膝踏步:
  (一)受測者先以髂前上棘與臏骨中點連線之二分之一處,決定測驗時
        大腿抬起高度,並在牆上貼上膠布作為註記。
  (二)測驗時,受測者應於二分鐘內,以最快速度進行左右踏步,計算
        右腳抬起次數。
  (三)左右抬腿各練習一次,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分鐘,記錄已完成一
        次左右踏步之次數。
十二、抓背:
  (一)一手臂高舉過肩向後下方延伸,另一手臂在腰部向後上方延伸,
        測量雙手中指間之距離。
  (二)依前目規定左右手各練習一次,以較佳手臂測驗二次,記錄最佳
        值。
十三、椅子坐姿體前彎: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前緣三分之一處,一腳向前伸展,腳尖勾起,雙
        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測量鞋
        面最上緣與中指間之距離。
  (二)依前目規定左右腳各練習一次,以較佳腳測驗二次,記錄最佳值
        。
十四、椅子坐起繞物: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前後平貼於地面,聞開始口
        令後,以最快速度站起,並快走繞行二點四四公尺外障礙錐,再
        走回原位坐下,為完成動作。
  (二)測驗受測者從起身至繞物後坐下所費時間,測驗二次,取最短時
        間記錄之。
十五、開眼單足立:
  (一)受測者雙手叉腰,慣用腳以全腳掌穩固著地,另一腳屈膝抬離於
        地面,腳尖大姆指側貼於支撐腳之腳踝內側。
  (二)受測者一腳已觸地,另一支撐腳移動或叉腰手離開腰部時,即停
        錶,並記錄平衡時間。
  (三)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次,以時間最長值記錄之。

第 5 條
一般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布(皮)尺。
三、立定跳遠:立定跳遠墊或捲尺。
四、仰臥捲腹: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固定每分鐘四十拍之速度)、
    軟墊及膠帶。
五、坐姿體前彎:量尺及軟墊。
六、跑走:碼錶及發令器。
七、漸速耐力折返跑: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二十公尺版本;初始速
    度每小時八公里,每一級數漸進增加每小時五百公尺之速度)。
八、登階:碼錶、節拍器及三十五公分立體臺階。
九、肱二頭肌手臂屈舉:碼錶、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
    啞鈴(女生五磅,男生八磅)。
十、椅子坐立:碼錶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一、原地抬膝踏步:碼錶、軟尺、有色膠帶及計數器。
十二、抓背: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三、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四十五
      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四、椅子坐起繞物:碼錶、皮尺、障礙錐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
      十三公分)。
十五、開眼單足立:碼錶。

第 6 條
科技檢測之年齡、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腰臀圍比、體脂率及肌肉量。
(二)心肺耐力:三分鐘漸進式原地抬膝踏步。
(三)肌力:握力。
(四)柔軟度:護背式坐姿體前彎。
二、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腰臀圍比、體脂率及肌肉量。
(二)肌力:握力。
(三)心肺耐力:二分鐘固定踏頻原地抬膝踏步。
(四)柔軟度:椅子坐姿體前彎。

第 7 條
科技檢測之實施方法如下:
一、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器及體重器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並以體重
      (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腰臀圍比:以布(皮)尺分別測量腰圍及臀圍各二次,並以腰圍(
      公分)除以臀圍(公分)計算,取平均值記錄之。
(三)體脂率、肌肉量:以身體組成分析儀,分別測量體脂率及肌肉量。
(四)三分鐘漸進式原地抬膝踏步:
      1.檢測時,受測者應於三分鐘內,以每分鐘九十六拍之速度起始,
        每一分鐘提高二十四拍之速度進行四十五度(髂前上棘與臏骨中
        點連線之二分之一處)之左右抬膝踏步,並以心率量測器記錄心
        跳率。
      2.運動後三分鐘結束運動,雙手自然下垂,進行緩和運動休息一分
        鐘。
      3.受測者依本目之 1  及本目之 2  規定進行檢測,由心率量測器
        記錄受測者運動前、運動時第一分鐘、第二分鐘、第三分鐘及休
        息後一分鐘之心跳率。
(五)握力:
      1.受測者垂直站立,雙手自然下垂,以單手握住握力器,在無其他
        手部動作下站立靜止,施力持續至少三秒。
      2.依本目之 1  規定檢測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六)護背式坐姿體前彎:
      1.受測者平坐,腳跟著地、腳尖朝上,保持頭部及肩膀,與牆壁微
        微接觸,同時二手掌上下互疊向前平舉、中指齊平,向腳尖方向
        自然伸展。
      2.量尺予以固定後,將另一腿屈膝呈九十度,置於測試腿膝蓋旁。
      3.雙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當中指
        觸及量尺時,應暫停二秒記錄之。
      4.依本目之 1  至本目之 3  規定左右腳各檢測二次,取最佳值記
        錄之。
二、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器及體重器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並以體重
      (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腰臀圍比:以布(皮)尺分別測量腰圍及臀圍各二次,並以腰圍(
      公分)除以臀圍(公分)計算,取平均值記錄之。
(三)體脂率、肌肉量:以身體組成分析儀,分別測量體脂率及肌肉量。
(四)握力:
      1.受測者垂直站立,雙手自然下垂,以單手握住握力器,在無其他
        手部動作下站立靜止,施力持續至少三秒。
      2.依本目之 1  規定檢測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五)二分鐘固定踏頻原地抬膝踏步:
      1.檢測時,受測者應於二分鐘內,以固定每分鐘一百十二拍之速度
        進行四十五度(髂前上棘與臏骨中點連線之二分之一處)之左右
        踏步,並以心率量測器記錄心跳率。
      2.運動後二分鐘結束運動,雙手自然下垂,進行緩和運動休息一分
        鐘。
      3.受測者依本目之 1  及本目之 2  規定檢測,以心率量測器記錄
        運動前、運動時第一分鐘、第二分鐘及休息後一分鐘之心跳率。
(六)椅子坐姿體前彎:
      1.受測者坐於椅子前緣三分之一處,一腳向前伸展,腳尖勾起,雙
        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測量鞋
        面最上緣與中指間之距離。
      2.依本目之 1  規定左右腳各檢測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第 8 條
科技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布(皮)尺。
三、體脂率、肌肉量:具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身體組成分析儀。
四、握力:握力器。
五、護背式坐姿體前彎:數位體前彎器及軟墊。
六、三分鐘漸進式原地抬膝踏步及二分鐘固定踏頻原地抬膝踏步:檢測專
    用音訊檔及心率量測器。
七、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四十五公
    分以上之硬尺。
科技檢測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至少配置一名具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證書之指導員。
二、通風條件良好。
三、具備隔熱遮蔭處。
四、面積大於十五坪。

第 9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國民體適能檢測,應訂定推動計畫;其計畫內容,包
括實施方式、期程與補助之條件、程序、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每二年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一次,並鼓勵人民參加檢測
。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將其辦理國民體適能、學生體適能
檢測之結果,彙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第二項公告之參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