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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使用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運動部產業及科技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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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運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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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15.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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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字號: |
運產(三)字第1150400536A號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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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公告修正「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使用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及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運動之用,不得充抵
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運動經費,其使用範圍如下:
(一)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支出。
(二)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
人才培育等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定發行目的有關之各項支出。
二、本公告另登載於運動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spor
ts.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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