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運動部運動平權會報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主管機關: |
運動部綜合規劃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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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運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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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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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運綜字第1150100129號 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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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運動部運動平權會報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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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運動平權政策,整合運動平權資源,
保障國民平等參與運動之權利,特設置運動部運動平權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部運動平權政策之統籌。
(三)本部運動平權資源發展之整合及推動。
(四)促進民間參與運動平權政策及事務。
(五)本部運動平權制度之建制及落實。
(六)本部運動平權措施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運動平權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部長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相關機關代表、本部各單位及所屬
機關適當層級人員派(聘)兼之。
前項委員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民間團體代表、機
關代表、本部業務單位或所屬機關主管或副主管兼任之委員,應隨其
本職進退。
本會報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本部應予補派(聘)之;補派(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報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民間團體代表、機關代表、本部業務
單位或所屬機關主管或副主管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列
席。
八、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本會報幕僚作
業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辦理。
九、本會報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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