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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運動部適應運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運動部適應運動司
發布機關: 運動部
發布日期: 115.02.24
發布字號: 運適(一)字第1150200108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運動部適應運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適應運動相關工作事項,並落實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益,特設適應運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就適應運動政策規劃,提供諮詢及建議。
(二)就適應運動業務發展與整合規劃,提供諮詢及建議。
(三)就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事項與議題,提供跨部會協商諮詢及建議。
(四)就其他與適應運動政策推動相關事項,提供諮詢及建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
    派次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之次長兼任
    ;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
    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身心障礙選手。
(三)身心障礙民間團體代表。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學者專家、身心障礙選手及身心障礙民間團體代表各至少三人,且
      合計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選手、
    身心障礙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應隨其職務異動改聘。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適應運動司司長兼任;置工作人員若
    干人,由本部適應運動司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