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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聯合辦公大樓防止針孔攝影處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運動部體育聯合辦公大樓防止針孔攝影處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主管機關: |
運動部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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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運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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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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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運秘(二)字第 1140750363號 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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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運動部體育聯合辦公大樓防止針孔攝影處理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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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防止本部體育聯合辦公大樓(以下簡稱本
大樓)各該公共場所遭受針孔攝影,以確保人員權益,維護公共利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大樓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由本部派員辦理。本大樓租用單位及其使
用人或使用本大樓之其他不特定人,於本部派員辦理本大樓防止針孔
攝影偵測作業時,均應配合本部辦理。
三、本要點所定公共場所如下:
(一)各該開放空間。
(二)各該樓層或樓板公共廁所、浴室、更衣室、哺(集)乳室或其他類
此設施。
(三)不特定人或特定人使用之會議室。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各該場所。
四、本部應於前點規定各該公共場所,執行反針孔攝影偵測,執行頻率每
月至少一次。其有必要者,得增加執行次數。
前項偵測結果,本部應作成書面紀錄(如附件)。
五、本部執行反針孔攝影偵測而發現有裝設針孔攝影機情事者,應即通知
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並配合移除各該設備。
六、各該公共場所使用有涉及婦女身心隱私者,應搭配女性工作人員執行
反針孔攝影偵測。其他公共場所而具有單一性別隱私之必要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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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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