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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6: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救生員訓練機構績優單位評選及鼓勵措施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體育署(下稱本署)為鼓勵救生員認定訓練機構(下稱認定機
    構)、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下稱認可機構)積極培育專業救生人員,
    促進救生員訓練、檢定與複訓品質優化,特訂定本措施,並委由救生
    員訓練檢定授證制度執行小組(下稱執行小組)執行。

二、本措施鼓勵對象分為認定機構與認可機構兩大類別,各類別下分為甲
    組(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或專科以上學校)與乙組(依法立案
    或登記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若該組別僅 1  個評選機構,則該類
    別不予分組。

三、各類別參與評選資格:
(一)認定機構類別:以下條件均須符合。
      1.辦理評選期間,仍為本署認定機構。
      2.評選期間辦理之救生員訓練未有本署函文要求改善之案件。
(二)認可機構類別:以下條件均須符合。
      1.辦理評選期間,仍為本署認可機構。
      2.評選期間未有扣點情形。
      3.評選期間辦理之救生員複訓或檢定未有本署函文要求改善之案件
        。

四、執行小組依據本措施附件一之評選規定彙整評選期間內各訓練機構之
    辦理績效資料,送交本署評選各類別下各組評選機構個別累計積分;
    若該評選機構有違反本措施第三點情形或有違反約定事項行政契約相
    關規定之情形,則取消其獲得之積分。

五、各類別獎項:
(一)認定機構類別:
      1.金級訓練:得積分 3  分。
      2.銀級訓練:得積分 2  分。
      3.銅級訓練:得積分 1  分。
(二)認可機構類別:
      1.金級複訓:得積分 3  分。
      2.銀級複訓:得積分 2  分。
      3.銅級複訓:得積分 1  分。

六、本措施所得積分可於原訓練機構資格有效期間內跨年度累計,若經申
    請後而展延訓練機構資格期間,則累計積分將於新資格期間內重新計
    算。

七、訓練機構資格期間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須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相關規定提出資格展延申請;其於原訓練機構資格有效期間內累計
    之積分,得依附件二之規定,向本署申請簡化其資格展延申請行政流
    程。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