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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主 旨: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外國專業人才延
攬及僱用法施行之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三名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
技實力。
二、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或具優異賽事
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