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四條規定,並扶植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以下簡稱運動團隊),發展學
校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運動團隊之運動種類:
(一)第一級:
1.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輔導之重點運動種類:
(1)個人: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跆拳道
、柔道、舉重、射擊、拳擊、角力、空手道、滑輪溜冰等十五
種。但舉重及拳擊二項運動種類,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始得申請
補助。
(2)團體:足球、籃球、排球、棒球及女子壘球(以下簡稱女壘)
。
2.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以下簡稱聽障奧)或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特奧)競賽
種類。
(二)第二級:前款以外之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亞奧
運)或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會)常設性競賽種類。
(三)第三級:
1.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承認之非亞奧運運動
種類。
2.民俗體育活動項目。
四、運動團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前二年度曾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代表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參加地方政
府辦理之之縣(市)運動會、中(小)學運動會、中小學聯合運動
會獲得前八名。
(二)前二年度曾參加本部或體育署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辦理
之全國運動錦標賽,或參加地方政府辦理之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
八名。
(三)臺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屏東縣琉球鄉、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
(以下簡稱離島地區)學校各運動團隊前二年度曾參加地方政府主
辦之比賽。
(四)前二年度曾參加全國性運動協(總)會指定,並經本部或體育署核
定之全國性身心障礙學生賽會。
申請補助第一級運動種類之學校,其運動團隊以參加本部主辦或核定
之賽事為原則。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二)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送地方政府;其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運動團隊基本資料、年度訓練計畫、參賽計畫、課業
輔導機制、近二年參賽成績及符合本要點規定情形之獲獎獎狀或
參賽證明影本,由地方政府辦理初審後,編製總體計畫書(○○
縣(市)推動各級學校運動團隊發展計畫),按初審結果排列優
先順序並填列經費申請表及初審表,向本部提出申請(如附件一
)。
2.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其計畫書內容包括運動團
隊基本資料、年度訓練計畫、參賽計畫、課業輔導機制、近二年
參賽成績及符合本要點規定情形之獲獎獎狀或參賽證明影本,其
中運動團隊基本資料並應包括成立年數、運動團隊總人數、原住
民學生數,逕向本部申請。
(三)每校申請以不超過三項運動種類為限。
六、體育署應組成審查小組,就前點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由本部依第七
點補助原則核定補助經費。
七、補助原則及支用項目:
(一)補助經費之基準如下:
1.第一級:各運動團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十萬
元。
2.第二級:各運動團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八萬
元。
3.第三級:各運動團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五萬
元。
(二)地方政府應編列配合款,其額度應達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以上
。但學校位於偏遠地區、離島地區或原住民地區(包括山地及平地
),且屬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體育施政重點,經報行政院專
案核定者,得全額補助經費。
(三)前二款經費之支用,以教練選手膳食費、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
、課業輔導費、運動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及運動科學支援
費(每件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報名費、移地訓練費(包
括場地租借、住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及參賽旅運費(包括住
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為原則。
(四)當年度已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
要點規定獲得補助之運動種類,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經費。
八、運動團隊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另行提送計畫,由體育署專案審查並報
本部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一)參加本部主辦或核定辦理之運動聯賽(足球、籃球、排球、棒球及
女壘)或錦標賽之運動團隊,其額度依體育署核定之競賽規程相關
規定辦理。
(二)離島地區運動團隊至臺灣本島參加本部或體育署主辦或政策推動之
全國性運動競賽,得申請補助往返交通費。
(三)參加五個以上國家(包括地區)之國際分級分齡運動賽會,且符合
下列規定之運動團隊,得申請補助往返機票費:
1.最近二年內獲得本部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之全國性運動賽
會最優級組前三名、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中華民國高級
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辦理之運動聯賽
(足球、籃球、排球、棒球及女壘)最優級組全國總決賽前三名
之運動團隊。
2.符合前目資格之運動團隊,依競賽地點路程,採每人每次定額補
助,其補助基準(單位為新臺幣)如下:
┌──────┬───────┬───────┬───────┐
│ 運動團│ │ │ │
│ 隊名次│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地區 │ │ │ │
├──────┼───────┼───────┼───────┤
│中南美洲、非│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一萬二千元 │
│洲 │(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
│ │以四十萬元為限│以三十萬元為限│以二十萬元為限│
│ │) │) │) │
├──────┼───────┼───────┼───────┤
│中東、西亞、│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一萬二千元 │
│美加、歐洲 │(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
│ │以四十萬元為限│以三十萬元為限│以二十萬元為限│
│ │) │) │) │
├──────┼───────┼───────┼───────┤
│紐澳、大洋洲│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一萬二千元 │
│ │(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
│ │以四十萬元為限│以三十萬元為限│以二十萬元為限│
│ │) │) │) │
├──────┼───────┼───────┼───────┤
│東南亞、東北│一萬六千元 │一萬元 │八千元 │
│亞、南亞、大│(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
│陸 │以三十萬元為限│以二十萬元為限│以十六萬元為限│
│ │) │) │) │
├──────┼───────┼───────┼───────┤
│港澳、琉球 │一萬元 │六千元 │五千元 │
│ │(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
│ │以二十萬元為限│以十萬元為限)│以八萬元為限)│
│ │) │ │ │
└──────┴───────┴───────┴───────┘
(四)參加非屬前款第一目之賽會或移地訓練,且符合下列規定之運動團
隊,得申請補助往返機票費:
1.最近二年內獲得本部或體育署核定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之全
國性運動賽會最優級組前三名、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全
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前三名、本部主辦或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總決
賽前三名,及亞奧運運動種類全國性運動競賽或錦標賽前三名之
運動團隊,經該運動種類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遴選推薦出國參加
比賽者。
2.符合前目資格之運動團隊,依競賽地點路程,採每人每次定額補
助,其補助基準(單位為新臺幣)如下:
┌──────┬───────┬───────┬───────┐
│ 運動團│ │ │ │
│ 隊名次│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地區 │ │ │ │
├──────┼───────┼───────┼───────┤
│中南美洲、非│一萬二千元 │一萬元 │八千元 │
│洲 │(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
│ │以二十萬元為限│以十六萬元限)│以十二萬元為限│
│ │) │ │) │
├──────┼───────┼───────┼───────┤
│中東、西亞、│一萬二千元 │一萬元 │八千元 │
│美加、歐洲 │(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
│ │以二十萬元為限│以十六萬元限)│以十二萬元為限│
│ │) │ │) │
├──────┼───────┼───────┼───────┤
│紐澳、大洋洲│一萬二千元 │一萬元 │八千元 │
│ │(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
│ │以二十萬元為限│以十六萬元限)│以十二萬元為限│
│ │) │ │) │
├──────┼───────┼───────┼───────┤
│東南亞、南亞│一萬二千元 │一萬元 │八千元 │
│ │(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
│ │以二十萬元為限│以十六萬元限)│以十二萬元為限│
│ │) │ │) │
├──────┼───────┼───────┼───────┤
│東北亞、大陸│八千元 │六千元 │四千元 │
│ │(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
│ │以十六萬元為限│以十二萬元為限│以八萬元為限)│
│ │) │) │ │
├──────┼───────┼───────┼───────┤
│港澳、琉球 │五千元 │四千元 │三千元 │
│ │(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最高補助總額│
│ │以八萬元為限)│以六萬元為限)│以四萬元為限)│
└──────┴───────┴───────┴───────┘
(五)符合前二款者,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各該國際性運動賽會舉辦前一個月前,屬直轄市、縣(市)主管
之學校,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申請補助;屬本部
主管之學校,由該校逕向本部申請。
2.申請補助之運動團隊,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二)、國際運動賽
會舉辦者出具之邀請函件、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出國文件、全國性
體育運動團體推薦函、出國隊職員名冊、經費預算表(包括經費
來源)、成績證明(包括秩序冊等)、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賽
證明(非參加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國際運動賽會者免附)、行
程表及其他經體育署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申請補助。
3.各級學校同一運動團隊,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4.每一賽會補助選手人數,以各該賽會競賽規範所定報名人數為上
限;競賽規範未明定報名人數者,以實際出賽選手人數,報體育
署核定者為準;補助同行隊職員往返機票費,按選手人數五比一
之比例為原則。
5.學校上課期間出國者,以不予補助為原則。
九、配合本部施政重點之運動團隊相關計畫、活動、訓練、運動教練增聘
、體育班課業輔導、體育班經營管理優良,得另依體育署訂定之計畫
,專案申請補助。
十、補助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核撥: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部核定公文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收據
請領補助款。
(二)核結:
1.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並
彙整總成果報告函送體育署辦理核結,原始憑證及各辦理單位之
成果報告自行留存以備查核。
2.本部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
表及成果報告函送體育署辦理核結,原始憑證倘未獲審計部同意
就地審計,請於結案時併送。
十一、督導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核結時程,得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
參據。
(二)為了解受補助學校執行情形,體育署得不定期訪視;訪視結果得
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三)受補助學校有待改善事項,而未完成改善;或補助經費有不當使
用情形者,本部得停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四)未依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
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五)參加國際活動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六)受補助學校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部得廢止或撤銷補助,
並追繳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更改活動日期或地
點者,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定;地方政府應將核定函併同副知體育
署。
(二)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三)各項經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應
依規定覈實報支。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
(五)計畫執行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
額。
十三、本部得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酌予調整補
助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