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四條規定,並扶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以下簡稱校隊),
儲備基層競技運動選手,發展學校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校隊之運動種類:
(一)第一級: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輔導之重點運動種類:
1.個人: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跆拳道、
柔道、舉重、射擊、拳擊、角力、空手道等十四種。但舉重及拳
擊二項運動種類,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始得申請補助。
2.團體:足球及女子壘球(以下簡稱女壘)。
(二)第二級:前款以外之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亞奧
運)常設性競賽種類。
(三)第三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承認之非亞奧
運運動種類。
四、校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前二年度曾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參加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參加地方政府辦理之小學運動會、中小學
聯合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二)前二年度曾參加本部或體育署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辦理
之全國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
(三)臺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屏東縣琉球鄉、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
(以下簡稱離島地區)學校各校隊前二年度曾參加地方政府主辦之
比賽。
申請補助第一級運動種類之學校,其校隊以參加本部主辦或核定之賽
事為原則。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二)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送地方政府;其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校隊基本資料、年度訓練計畫、參賽計畫、課業輔導
機制、近二年參賽成績及符合本要點規定情形之獲獎獎狀或參賽
證明影本,由地方政府辦理初審後,編製總體計畫書(○○縣(
市)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發展計畫),按初審結果
排列優先順序並填列經費申請表及初審表,向本部提出申請(如
附件一)。
2.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其計畫書內容包括校隊基
本資料、年度訓練計畫、參賽計畫、課業輔導機制、近二年參賽
成績及符合本要點規定情形之獲獎獎狀或參賽證明影本,其中校
隊基本資料並應包括成立年數、校隊總人數、原住民學生數,逕
向本部申請。
(三)每校申請以不超過三項運動種類為限。
六、體育署應組成審查小組,就前點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由本部依第七
點補助原則核定補助經費。
七、補助原則及支用項目:
(一)補助經費之基準如下:
1.第一級:各校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五萬元。
2.第二級:各校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三萬元。
3.第三級:各校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
(二)地方政府應編列配合款,其額度應達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以上
。但學校位於偏遠地區、離島地區或原住民地區(包括山地及平地
),且屬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體育施政重點,經報行政院專
案核定者,得全額補助經費。
(三)前二款經費之支用,以教練選手膳食費、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
、課業輔導費、運動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及運動科學支援
費(每件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報名費、移地訓練費(包
括場地租借、住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及參賽旅運費(包括住
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為原則。
(四)當年度已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
要點規定獲得補助之運動種類,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經費。
八、校隊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另行提送計畫,由體育署專案審查並報本部
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一)參加本部主辦或核定辦理之足球或女壘運動聯賽之校隊,其額度依
體育署核定之競賽規程相關規定辦理。
(二)離島地區校隊至臺灣本島參加本部或體育署主辦或政策推動之全國
性運動競賽,得申請補助往返交通費。
(三)參加五個以上國家(包括地區)之國際分級分齡運動賽會,且符合
下列規定之校隊,得申請補助往返機票費:
1.最近二年內獲得本部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之全國性運動賽
會最優級組前三名、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中華民國高級
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辦理之學校運動
(棒球、壘球、足球、籃球及排球)聯賽最優級組全國總決賽前
三名之校隊。
2.符合前目資格之校隊,依競賽地點路程,採每人每次定額補助,
其補助基準(單位為新臺幣)如下:
┌──────┬──────┬──────┬──────┐
│運動團隊名次│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地區 │ │ │ │
├──────┼──────┼──────┼──────┤
│中南美洲、非│一萬元(最高│八千元(最高│六千元(最高│
│洲 │補助總額以二│補助總額以十│補助總額以十│
│ │十萬元為限)│五萬元為限)│萬元為限) │
├──────┼──────┼──────┼──────┤
│中東、西亞、│一萬元(最高│八千元(最高│六千元(最高│
│美加、歐洲 │補助總額以二│補助總額以十│補助總額以十│
│ │十萬元為限)│五萬元為限)│萬元為限) │
├──────┼──────┼──────┼──────┤
│紐澳、大洋洲│一萬元(最高│八千元(最高│六千元(最高│
│ │補助總額以二│補助總額以十│補助總額以十│
│ │十萬元為限)│五萬元為限)│萬元為限) │
├──────┼──────┼──────┼──────┤
│東南亞、東北│八千元(最高│五千元(最高│四千元(最高│
│亞、南亞、大│補助總額以十│補助總額以十│補助總額以八│
│陸 │五萬元為限)│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
├──────┼──────┼──────┼──────┤
│港澳、琉球 │五千元(最高│三千元(最高│二千五百元(│
│ │補助總額以十│補助總額以五│最高補助總額│
│ │萬元限) │萬元為限) │以四萬元為限│
│ │ │ │) │
└──────┴──────┴──────┴──────┘
(四)參加非屬前款第一目之賽會或移地訓練,且符合下列規定之校隊,
得申請補助往返機票費:
1.最近二年內獲得本部或體育署核定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之全
國性運動賽會最優級組前三名、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本
部主辦或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總決賽前三名,及亞奧運運動種類
全國性運動競賽或錦標賽前三名之校隊,經該運動種類全國性單
項運動協會遴選推薦出國參加比賽者。
2.符合前目資格之校隊,依競賽地點路程,採每人每次定額補助,
其補助基準(單位為新臺幣)如下:
┌──────┬──────┬──────┬──────┐
│運動團隊名次│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地區 │ │ │ │
├──────┼──────┼──────┼──────┤
│中南美洲、非│六千元(最高│五千元(最高│四千元(最高│
│洲 │補助總額以十│補助總額以八│補助總額以六│
│ │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
├──────┼──────┼──────┼──────┤
│中東、西亞、│六千元(最高│五千元(最高│四千元(最高│
│美加、歐洲 │補助總額以十│補助總額以八│補助總額以六│
│ │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
├──────┼──────┼──────┼──────┤
│紐澳、大洋洲│六千元(最高│五千元(最高│四千元(最高│
│ │補助總額以十│補助總額以八│補助總額以六│
│ │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
├──────┼──────┼──────┼──────┤
│東南亞、南亞│六千元(最高│五千元(最高│四千元(最高│
│ │補助總額以十│補助總額以八│補助總額以六│
│ │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
├──────┼──────┼──────┼──────┤
│東北亞、大陸│四千元(最高│三千元(最高│二千元(最高│
│ │補助總額以八│補助總額以六│補助總額以四│
│ │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
├──────┼──────┼──────┼──────┤
│港澳、琉球 │二千五百元(│二千元(最高│一千五百元(│
│ │最高補助總額│補助總額以三│最高補助總額│
│ │以四萬元為限│萬元為限) │以二萬元為限│
│ │) │ │) │
└──────┴──────┴──────┴──────┘
(五)符合前二款者,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各該國際性運動賽會舉辦前一個月前,屬直轄市、縣(市)主管
之學校,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申請補助;屬本部
主管之學校,由該校逕向本部申請。
2.申請補助之校隊,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二)、國際運動賽會舉
辦者出具之邀請函件、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出國文件、全國性體育
運動團體推薦函、出國隊職員名冊、經費預算表(包括經費來源
)、成績證明(包括秩序冊等)、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賽證明
(非參加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國際運動賽會者免附)、行程表
及其他經體育署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申請補助。
3.各級學校同一運動團隊,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4.每一賽會補助選手人數,以各該賽會競賽規範所定報名人數為上
限;競賽規範未明定報名人數者,以實際出賽選手人數,報體育
署核定者為準;補助同行隊職員往返機票費,按選手人數五比一
之比例為原則。
5.學校上課期間出國者,以不予補助為原則。
九、配合本部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練者,得專案申請補助。
十、補助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核撥: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部核定公文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收據
請領補助款。
(二)核結:
1.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並
彙整總成果報告函送體育署辦理核結,原始憑證及各辦理單位之
成果報告自行留存以備查核。
2.本部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
表及成果報告函送體育署辦理核結,原始憑證倘未獲審計部同意
就地審計,請於結案時併送。
十一、督導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核結時程,得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
參據。
(二)為了解受補助學校執行情形,體育署得不定期訪視;訪視結果得
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三)受補助學校有待改善事項,而未完成改善;或補助經費有不當使
用情形者,本部得停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四)未依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
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五)參加國際活動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六)受補助學校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部得廢止或撤銷補助,
並追繳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更改活動日期或地
點者,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定;地方政府應將核定函併同副知體育
署。
(二)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三)各項經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應
依規定覈實報支。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
(五)計畫執行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
額。
十三、本部得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酌予調整補
助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