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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4: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申辦及籌辦作業原則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申請辦理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以下簡稱賽會)及給予經費
    補助,增進舉辦賽會整體效益,並合理分配中央財政資源,特訂定本
    原則。
    地方政府未依本原則規定申辦及籌辦之賽會,不予補助經費或提供任
    何保證文件。

二、地方政府得依本原則申請補助之賽會,其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賽會:
      1.第一級賽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2.第二級賽會:亞洲運動會及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3.第三級賽會:世界大學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
        會及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會:亞洲青年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室內暨武藝
      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會:經本部公告之綜合性並為首屆辦理之賽會。

三、第一類賽會,由本部召開跨部會會議,作成申辦效益及可行性評估後
    公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前項公告內容,包括國際運動組織公告申辦期限、賽會名稱、申辦資
    格、條件、本部公告申請期限、程序及遴選作業等事項。

四、第二類賽會,由地方政府於舉辦賽會所屬之國際運動組織公告申辦截
    止日六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五、第三類賽會,由本部依競技等級、規模評估準用第三點第一類賽會或
    前點第二類賽會申請程序。

六、前三點申請,應檢具賽會申辦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賽會之運動種類及賽程規劃。
(二)申辦賽會之目的及效益。
(三)結合鄰近政府機關(構)及學校現有場館資源之場館總體檢報告。
(四)財務規劃,包括自償性財源。
(五)經費預算表。
(六)協力團體。
(七)執行期間。
(八)工作內容。
(九)預定進度。
(十)配合本部體育運動推廣之成效。
(十一)結合鄰近地方政府資源申辦者,應載明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之資源
        及分工事項。

七、賽會舉辦之場館應依下列順序擇定:
(一)符合賽會規範之最適宜場館辦理。
(二)無既有適宜場館而需新建者,應優先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
      興建。
(三)經評估未能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興建,或其他經政策評估
      有新建場館之必要者,應提報個案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及營
      運計畫等,報本部審核通過後辦理。

八、本部為遴選依本原則申請申辦賽會之地方政府(以下簡稱申辦城市)
    ,得委由國內運動組織成立遴選小組,辦理申請及評分作業;其遴選
    作業原則及小組成員名單,由國內運動組織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遴選小組應將評分結果,報本部召開跨部會審查會擇定,並報行
    政院核定。
    第一項遴選之評分,其評分項目及配分基準,規定如附表。

九、經行政院核定之申辦城市,應續就第六點申辦計畫應調整事項及第七
    點所定賽會舉辦場館之擇定結果等,修正明定於申辦計畫,並經議會
    同意後送本部;本部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交由申辦城市
    參加國際運動組織遴選作業。

十、地方政府取得賽會承辦權者(以下簡稱承辦城市),應於六個月內擬
    訂賽會籌辦計畫送本部,由本部邀集機關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審
    查後,層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籌備計畫應包括總計畫、分年計畫、各部會分工及權責。

十一、賽會籌辦計畫經前點核定後,承辦城市應依下列時程檢附相關資料
      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次年細部工作計畫(包括預算金額
        )。
  (二)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後年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
      本部得邀集有關機關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
      細部工作計畫(包括預算金額),提供計畫執行之相關建議,並得
      附加經費支用之條件或限制。

十二、賽會經費補助,分資本門及經常門;其補助基準、支用項目、請撥
      及核結程序,由本部定之。

十三、第一類賽會補助比率,依其等級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六十。
  (二)第二級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三)第三級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
      第二類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第三類賽會補助比率,依第五點本部評估準用之類別,準用第一項
      或前項規定。
      前三項補助比率,得依主辦賽會之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調降。

十四、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參與賽會籌備相關會議或進行訪視;必要時
      ,得邀請承辦城市至本部進行籌辦情形報告。

十五、承辦城市計畫執行情形,得作為本部審查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本原則所定補助經費之申請、請撥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或未依第
      十一點所定工作計畫執行者,應停止補助並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
      全部或一部。

十六、承辦城市於賽會結束後,應於本部所定期限內檢具結案報告及本部
      指定之相關工作報告報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運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