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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補助重大國際運動賽事宣導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輔導辦理重大國際運動賽事各種宣
    導及戶外轉播活動,以提升觀賞人口,特依本署「運動產業輔導獎助
    辦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運動賽會類別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亞洲運動會。
(三)於國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有我國運動員(團隊)參加之國際運動賽
      會。
(四)其他經本署認定者。

三、本要點補助範疇如下:
(一)辦理各該賽會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之賽事預告及宣導。
(二)辦理各該賽會戶外轉播活動。

四、本要點申請單位,以擁有或取得本要點所列運動賽會轉播權且依法設
    立或登記之法人、合夥或獨資事業為限。

五、本署各該年度經費不足或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不予補
    助: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而尚未期滿。
(二)淨值為負值。
(三)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國家輔導或獎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等紀錄
      。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本署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六、本要點補助範圍及額度,以辦理第三點規定直接相關費用為限,其補
    助金額最高補助比例百分之五十。

七、本要點申請期間如下:
(一)各該賽事開始三個月前。
(二)未及於前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其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
      敘明理由,報本署專案申請。

八、申請單位應以附件一至附件三所列文件而於前點規定期間,檢附公文
    及下列文件或資料向本署申請,其申請文件不全且未依限補正或不符
    合規定者,不予補助。

九、本署視需要得邀集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業界人士、各該機關及本
    署人員辦理依本要點規定各該補助申請案件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賽會規模及重要性。
(四)對於提升運動觀賞習慣程度。
(五)申請單位往年辦理績效。
(六)活動整體效益。
(七)其他。

十、本要點撥款及核銷作業如下:
(一)活動終了後一個月內,受補助單位以公函檢附本署核定補助公文影
      本、領據(或統一發票)、收支結算表、露出資料(含光碟)及成
      果報告(五份)等資料,報本署辦理撥款及核銷結案。
(二)其有實際執行未達計畫規模者,則依各該補助比例核撥。

十一、本要點執行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本署原有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其嗣後有情事變更
        或其他特殊情況而導致原有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者,應即
        另行提送變更方案報本署事前同意。其未依前項變更申請核定者
        ,本署得廢止原核定補助,其已補助者,得依程序函請受補助單
        位歸還原已補助經費。
  (二)各該受補助單位依本要點規定取得補助皆不得運用於轉播權利金
        或其他非屬第三點規定事項。
  (三)各該受補助單位辦理核定計畫之採購而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
        情事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核定計畫之各該事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
        一及「政府機關執行文宣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妥善保存原始憑證以供查核;其有補助剩餘款項者
        ,應於各該受補助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連同成果報告一併
        繳交。但其非屬公務機關單位而有接受本要點規定各該補助者,
        應併同送回各該原始憑證。
  (六)受補助單位發現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者,應向本署申請終止計
        畫,並將各該計畫原已核撥補助款項繳回本署。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各該計畫活動執行場地及各該印刷品
        當中揭示載明「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八)凡未依本署核定計畫執行或執行效益不佳者,本署得視情況撤銷
        或廢止其補助,並針對各該受補助單位一年至三年就本要點所定
        申請,不予補助。
  (九)各該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