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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發給國立體育高級中學運動績優選手獎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生就讀國立體育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及學校學生參加全國性層級以上運動賽會,特設運
    動績優選手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分為下列二類: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

三、申請標準: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人每學期八萬元,分上、下學期核發,每學期
      四萬元,前項發給條件,規定如下:
      1.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項目前三名,團體項目(限網球及
        射箭等團體賽)前三名及教育部主辦之足球及棒球聯賽前三名者
        (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限)。
      2.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東亞青運、亞運、奧運及國際
        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者。
      3.經正式選拔代表我國參加國際中學運動會獲得前六名者。
      4.獲得全國運動會前六名者(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限)。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發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1.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亞洲青年、世界青年及亞洲青年運動會國家代
        表隊,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亞洲青少年錦標
        賽 Asian Youth Championships、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World 
        Youth Championships 、亞洲青年錦標 Asian Junior 
        Championships、 世界青年錦標賽 World Junior 
        Championships、 亞太青少年暨青年柔道錦標賽 ASIA-OCEANIA 
        Cadets& Junior Judo Championships) ,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
        ,團體項目前二名:選手每人四萬元。
      2.經正式選拔賽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中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選手每人四萬元。
      3.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東亞青運、亞洲錦標賽(盃)及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選手每人八萬元。
      4.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世界錦標賽(盃)獲得前六名、
        亞運獲得個人前三名者:選手每人十二萬元。
      5.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奧運獲得前八名:選手每人二十
        萬元。

四、學生符合前二點所定條件者,應檢具運動競賽成績獎狀證明影本、比
    賽秩序冊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於下列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每年二月底前。
(三)高三應屆畢業生: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專案辦理前二項之申請。
(四)申請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在同一年度內,同一選手參加多次或同次
      運動競賽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時,僅得就最高成績之一項資格
      申請之。
(五)學生在學期間獲頒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得兼領當學年度優秀選手獎
      學金。

五、學校受理申請後,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初審
      1.由學校組成初審小組,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
        校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代表、
        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擔任;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
      2.學校應於各類獎學金申請後一個月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函報
        本署辦理複審。
(二)複審
    由本署自行或組成小組審查,審查通過及核定者,以書面通知學校轉
    知學生。

六、本獎學金所需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前,將該年度辦理成果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
      備查。
(二)本署為落實本經費之執行成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訪視。

八、附則:申請本獎學金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署得撤銷請領資
    格;已撥款者,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